联瑞新材: 联瑞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1 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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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
了审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晓冬先生、李长之先生、唐
芙云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上述三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因此,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一致同意提名李晓冬先生、李长之先生、唐
芙云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朱恒源先生、吴凡女士、宿东君
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其中吴凡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三位独立董
事候选人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均符合公司独立董事
的任职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三位候选人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
件。
  因此,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一致同意提名朱恒源先生、吴凡女士、宿东
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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