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50 证券简称:金天钛业 公告编号:2026-014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2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2026 年 6 月 1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62,500,000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3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637,5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23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
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0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
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
人民币 0.020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
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6-7318996
特此公告。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