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 年制定)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6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
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其他有价债务证券等,但不包括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改变、调
整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本制度中对募集资金使用、改变及调整、分级审批
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履行公司决策和审批程序。公司应按约
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文件的规定和约定,及时披
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
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存续期管理机构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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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应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及与监管银行签署的资金监管协
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在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募
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根据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的偿债资金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不晚于募集资金到达专户前及时与受托管理机构、监管银
行签订资金监管相关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按照《受
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以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内部审批
程序,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
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
购等(具体以债券监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债券监管部门允许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受托管理协
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以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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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受托管理人或存续期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
要求以及募集说明书规定或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
况。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在定期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变
更。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调整的(含调整募投项目),
应当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以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内部审批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受托管理人(或存续期管理机构)报告和
提供相关文件。如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有约定及要求的,还需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审议通过。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含募投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存续期管理机构)、监管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接收、存储与划转情况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受托管理人(或
存续期管理机构)及监管银行。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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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