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微股份: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1 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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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 年制定)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
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券申报、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
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
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
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应当注重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针对性地揭示公司的资信状况
和偿债能力,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合理决策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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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间市场指定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不得以在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召开新
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上
海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时间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公司及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重要关联方在境
内外发行股票、债券(含债务融资工具)的,且按照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监管
机构、市场自律组织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者自愿披露的事项,如对公司资信
状况、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应当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指定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同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
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九条 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投
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触发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构成持有人会议
召开事由的,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负面事项时,应当结合相关主体的经营、财务、
治理等情况全面客观地分析论证对偿债能力的具体影响,并说明已采取或拟采取
的应对措施及其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承诺内容,并及时披露承诺履行的重大变化及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结合所处行业特征及自身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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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之外,自愿披露有利于全面、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行业地位、经营情况、治
理水平、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方面的信息。
  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监管规定,就类似事件执行
同一披露标准,不得选择性披露,且所披露内容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
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
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专项鉴证
报告、审计报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等内容。
  前述广泛性影响及盈亏性质发生改变,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披露的相关信息披露编制规则予以认定。
             第一节 发行及募集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相关
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发行债券的申请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
评级报告(如有)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若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市场自律组织规定或债券发行文件有所约定,公司应披露季度财务报表。年度财
务报告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
和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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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债券上市挂牌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债券上市挂牌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
的 1 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不得延期。
  第十七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六条规定的披露截止
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
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客观、全面披露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公司治
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重点突出重大变化情况,并深入分析导致相关变化的内外
部原因及对公司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具体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相关
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整改情况。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的,还应当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运营效益、抵押或质押事项办理情况(如有)。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可公
开获得且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可采用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索
引内容也是定期报告的组成部分,公司应当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项的 2 个交易
日内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相关主体、标的、交易安排或者重大事项的基本情
况、事项起因或者背景、相关决策程序(如有)、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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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
  (三)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具有同
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赠予、无偿划转
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拟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单次或者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承担他人有息债务每超过发行人
上年末合并报表范围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 20%;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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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超过其原注册资本 5%、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公司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二十二)公司拟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二十三)公司债券根据相关规则实施停牌或者复牌;
  (二十四)公司债券价格大幅下跌或者发生异常波动情形;
  (二十五)债券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
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十六)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七)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重要关联方
发生对公司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
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最新
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重大事项的适用范围及变动比例的披露标准,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交易商协会的最新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披露时间有更严格要求,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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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事件触发不同事项披露标准的,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
同时符合不同事项的披露要求。相同类型的重大事项持续触发披露标准,公司应
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所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是指下列任一情形的
最早发生日当日:
  (一)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的
发生;
  (四)公司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
  (五)该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已经发生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六)其他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
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
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
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债券发生违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公司应当按
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
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
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等工作,具体工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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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董事会,持
续关注媒体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
  (二)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组织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或者无法履行职责,应当及时委任继任或
代行责任人员,并进行信息披露。如无法按时委任,暂时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部
室主要负责人及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
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督促、收集并汇总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牵头组织并起
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牵头准备和草拟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
律组织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
场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牵头完成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申请、审核及发布工作;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办公室应
派人列席会议;如不列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后取得完整的会议记录;
  (四)协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市场自律组织制定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五)统筹来访接待、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
息的备查文件;
  (六)参与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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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室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
报告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九条 债券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应严格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涉及需委托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应
当及时、公平地向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提交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及时
关注文件的披露状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签署书
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其意见或理由。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全面理解和执行债券发行上市有
关法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勤勉履职,持续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发生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告知所了解的公司重大事项及其进展等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合规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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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当公司审计委员会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直接或间接认购或交易、转让公司发行的债券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未公开信息的保
密措施、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负
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的范围、审核和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
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公告的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子公司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事项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规定重大事项
的适用范围,或该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
产生较大影响,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报
告,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的相关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 年制定)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子公司应当
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室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
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专项品种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有更严格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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