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一科技: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1 0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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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50          证券简称:中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5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提供担保
额度预计总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均为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单位提供的担保。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
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后续新设子公司,下同)未来十二个月内向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含本数)的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
括各类贷款、承兑、贴现、保理、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等,具体以和银行签署的书
面合同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总额
度内的授信事项提供不超过 40 亿元(含本数)的担保,担保方式含公司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其中预计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不超过 20 亿
元(含本数),预计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不超过 20
亿 元 ( 含 本 数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了两
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分别为全资子公司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科铜箔”)与浙商银行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至 2029 年 7 月 15 日期间在人民币
为全资子公司湖北中一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销售”)与浙商银行自 2026 年
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9.12 亿元,本次提供担保后
担保余额为 21.62 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37.50 亿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中科铜箔与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年 7 月 15 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
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
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
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
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
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
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
责任保证。
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
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
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
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为中一销售与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年 7 月 9 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大写)壹亿元的最高
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
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
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
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
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
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
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
责任保证。
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
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
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
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中科铜箔和中一销售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
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本次担保有助于促进中科铜箔和中一销售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良性循环,
保障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中科铜箔、中一销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具备良好的债务偿还
能力,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40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1.36%;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21.62 亿元(含本次担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0.19%。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
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浙商银行签署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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