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泰林生物 股票代码:300813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
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二〇二六年七月
落实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
(审核函〔2026〕020058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浙江泰林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泰林生物”)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会计师”或“天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
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律师”或“国浩”)等相关方对落实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
讨论,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请贵所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
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本回复主要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落实函的回复
进一步核实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核算的准确性。说明将前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
主要用于生产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列其他产品,是否构成前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方式的实质性变更,是否已就该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进一步核实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核算的准确性。
(一)前次募投项目生产基地的经营及效益核算情况
前次募投项目“细胞治疗产业化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于 2025 年 4 月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泰林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泰林医学工程”)。泰林医学工程主要从事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列产
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细胞治疗设备亦属于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列产品,
是在无菌隔离器等现有产品及相关技术基础上延伸升级形成的产品,因此,包括
细胞治疗设备的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列产品的全部业务均在前次募投项
目生产基地内开展。
细胞治疗设备实现销售收入 1,385.02 万元,无菌隔离器等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
备系列其他产品实现销售收入 13,288.36 万元。由于细胞治疗设备产品与无菌隔
离器等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列其他产品在生产基地实行采购、生产、销售
一体化管理,收入、成本及费用统一核算,因此客观上无法准确单独区分出细胞
治疗设备产生的效益。
(二)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核算的准确性
前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际运营主体均为泰林医学工程。项目建成投产
后,生产基地相关业务均由泰林医学工程运营,并纳入其财务核算体系。公司以
落实函的回复
泰林医学工程 2025 年度利润总额 166.61 万元作为前次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效益
核算对象与项目实施主体、实际运营主体一致。
前次募投项目生产基地 2025 年度实现效益 166.61 万元,即泰林医学工程
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营业外收支等项目计算得出,相关财
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天
健审〔2026〕5201 号)。
细胞治疗设备与无菌隔离器等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列其他产品在生
产基地共线生产,并实行采购、生产、销售和财务一体化管理,相关收入、成本
及费用统一核算,客观上无法准确单独区分出细胞治疗设备产生的利润。因此,
以泰林医学工程 2025 年度利润总额作为募投项目生产基地整体效益,能够直接
反映该生产基地的实际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复计算或遗漏生产基地收入、成本及
费用的情形。
募投项目建成后,与公司原有业务共用厂房、设备或生产线,并对采购、生
产、销售实行一体化管理和统一核算,进而无法单独区分募投项目效益,在上市
公司募投项目实践中较为常见。经查询公开披露文件,相关案例具体如下:
(1)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峰股份”,603997.SH)
继峰股份在 2019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说明,“汽车头枕总成、支杆及扶手总成项目”为扩产项目,募集资金主要用
于新建生产厂房、购置新的生产设备并生产汽车头枕、头枕支杆、汽车座椅扶手
和汽车门板扶手等主营产品。项目投入使用后,为提高厂房、设备使用效率,原
有设备亦在募投项目所建厂房中与新增设备共同使用,公司将相关收入、成本一
并进行财务核算,因此无法单独核算该募投项目产生的效益。
(2)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普光磁”,002902.SZ)
落实函的回复
铭普光磁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回复中说明,募投项目“通
信磁性元器件产品生产项目”和“通信光电部件产品生产项目”旨在提高原有产
品的生产能力,项目产出涉及产品品类较多且与原有业务一致,项目实施主体亦
为原有业务主体。实际经营过程中,相关产品生产流程既涉及原有设备,又涉及
募投项目新增设备,公司未对客户订单、原材料、人工及费用等进行区分,相关
营业收入、成本及费用无法精确独立核算,因此无法单独核算募投项目效益。
(3)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智控”,002050.SZ)
三花智控在 2020 年 11 月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
“新增年产 730 万套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组件技术改造项目”
见回复》中说明,
和“新增年产 1,270 万套汽车空调控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均属于原有生产线的
升级改造项目,募投项目实施实现了产品线的多样化和规模化升级,采购、生产、
销售、研发与人力资源均实行一体化管理,财务无法对相关技改项目的实际效益
进行单独识别和核算。
上述案例表明,为提高厂房、设备及人员等生产资源的使用效率,募投项目
与原有业务共用生产资源并实行一体化运营,是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常见安排。
在该等安排下,募投项目与原有业务的客户订单、原材料、人工及相关费用未作
独立区分,其收入、成本及费用无法准确拆分,进而无法单独核算募投项目效益,
是实际生产组织和财务核算方式决定的客观结果。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生产基地内,
前次募投项目规划产品细胞治疗装备与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列其他产品
共用生产资源,并实行采购、生产、销售和财务一体化管理,生产经营及财务核
算方式与上述案例具有相似性。因此,公司无法准确区分并单独核算细胞治疗设
备产生的利润,并以泰林医学工程 2025 年度利润总额作为生产基地整体效益,
符合生产基地实际运营和财务核算情况,具有合理性。
综上,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核算对象与项目实施主体、实际运营主体一致,效
益金额直接来源于泰林医学工程经审计财务数据,相关收入、成本及费用归集完
整,利润总额计算过程准确;以生产基地整体利润总额作为前次募投项目实际效
益,符合生产基地实际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情况,前次募投项目 2025 年度实现
落实函的回复
效益 166.61 万元的核算准确。
二、说明将前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主要用于生产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
系列其他产品,是否构成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实质性变更,是否已
就该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将前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主要用于生产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
列其他产品的具体情况
前次募投项目“细胞治疗产业化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原计划形成年产 500 套
细胞治疗装备的产能。细胞治疗设备主要包括细胞制备工作站、细胞无菌分装工
作站等产品,该类产品是在公司现有无菌隔离技术、无菌传递技术、空间灭菌技
术、智能化控制技术和无菌检测技术基础上的延伸和升级。无菌隔离器属于细胞
制备工作站和细胞无菌分装工作站的基础部件,细胞治疗设备与无菌隔离器等其
他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在核心技术、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及供应链方面具有
高度共通性,属于同一技术体系和主营业务范畴下的产品。
前次募投项目生产基地建成后,受细胞治疗领域下游市场商业化进程及需求
释放不及预期影响,细胞治疗设备订单难以匹配项目生产能力。根据实际订单结
构,生产基地的厂房、加工设备、装配空间和检测设备等固定资产主要用于生产
无菌隔离器等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列其他产品。无菌隔离器等无菌生产与
污染控制设备系列产品的核心生产流程均包括研发设计、结构件自制或定制、精
密焊接与装配、气密性及性能检测、VHP 灭菌验证和现场安装调试,所需关键生
产设备基本相同,可以共用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及生产人员并根据订单情况安排
生产。
(二)是否构成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实质性变更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落实函的回复
形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改变实施方式等。经查询上市公
司的公开披露资料,其中,“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通常是指在项目
建设过程中,对资金的投入模式、建设手段、获取资产的方式等“如何建项目”
的路径进行调整。实施方式变更的典型情形主要包括:生产基地由自建变更为租
赁、购买物业变更为租赁物业、由租赁厂房实施调整为自有厂房实施、由联合竞
买土地变更为购置房产、由借款变更为增资、由在现有厂房内实施调整为新建厂
房实施等。上述变更的共同特征是发生在项目建设阶段,涉及募集资金具体使用
路径的调整,且一般需要对募集资金账户的资金具体使用方式进行相应变更。
前次募投项目原计划由公司在杭州市高新区(滨江)智慧新天地购置土地自
建生产基地。因相关建设用地未能按计划推进,公司于 2023 年履行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将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泰林医学工程,将实施方式由
购置土地自建生产基地变更为购置厂房取得生产基地,并相应变更实施地点。经
审议变更后,前次募投项目由泰林医学工程通过购置工业厂房、实施装修改造以
及购置安装相关生产设备形成细胞治疗装备生产能力。经审议确定的实施安排与
实际执行情况对比如下:
对比事项 经审议确定的内容 实际执行情况 是否变化
实施方式 购置厂房取得生产基地 已购置工业厂房并形成生产基地 否
厂房购置、装修改造及相 已按经审议方案完成厂房购置、
建设内容 否
关生产设备购置安装 装修改造和设备购置安装
年产 500 套细胞治疗装备的产能
形成年产 500 套细胞治疗
产能情况 继续保留,可根据订单情况安排 否
装备的产能
生产
如上表所示,前次募投项目的生产基地取得方式、建设内容均未发生变
化,项目仍持续保留细胞治疗装备生产能力。公司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订单
结构统筹安排具体产品生产,不涉及对经审议的项目建设及组织实施方式进行
调整。
公司利用同一生产基地的生产设备生产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列其他
产品,系基于以下因素作出的合理安排:
落实函的回复
(1)资产具有通用属性。前次募投项目形成的厂房、加工设备、装配空间
和检测设备具有服务于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列产品的通用属性,并非只能
用于单一型号或单一应用场景产品的排他性专用资产。无菌隔离器等无菌生产与
污染控制设备系列产品的核心生产流程均包括研发设计、结构件自制或定制、精
密焊接与装配、气密性及性能检测、VHP 灭菌验证和现场安装调试,所需关键生
产设备基本相同,可以共用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及生产人员并根据订单情况安排
生产。
(2)产品具有技术共通性。细胞治疗设备是在现有无菌隔离技术、无菌传
递技术、空间灭菌技术、智能化控制技术和无菌检测技术基础上的延伸和升级,
无菌隔离器属于细胞制备工作站和细胞无菌分装工作站的基础部件,两者属于同
一技术体系和主营业务范畴下的产品。
(3)属于建成后的经营安排。该安排发生在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
后,属于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订单情况对具体产品排产及产能利用结构的调整,
并非对项目建设阶段“如何建项目”的路径调整。该安排旨在最大化利用募投项
目形成的生产能力,提升资产运营效率,并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目的、核心生
产能力,属于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对生产资源的统筹调度,不构成募投项目实
施方式的变更。
经查询公开披露资料,存在募投项目按照原规划完成建设并保留原募投产品
生产能力后,因市场需求缘故,利用已建成募投项目设施或柔性产能生产同一技
术体系或工艺相关的其他产品,且未被认定为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的案例,具
体如下:
(1)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生堂”,300436.SZ)
广生堂前次募投项目“原料药制剂一体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原料药生
产基地已完成原规划建设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国家药品集采政策压缩仿制
药及上游原料药利润空间,继续按原规划产品生产已不具有经济性,广生堂在原
先已建的部分车间、设备基础上进行新产品工艺开发,并利用自有资金追加投入
少量设备,用于生产阿泰特韦、SMA-5 马来酸盐和水飞蓟宾。广生堂认为,新增
落实函的回复
产品与原募投项目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近似,可以共线生产,原募投项目形成的
自用原料药生产能力并未发生改变;相关技改未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亦未
改变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不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000519.SZ)
中兵红箭募投项目“精密加工用高品级聚晶立方氮化硼复合片(PCBN)、
聚晶金刚石复合片(PCD)系列刀具材料产业化项目”已完成批复的全部建设内
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具备达纲生产能力。因复合片市场需求暂不足以支撑大规模
量产,公司综合考虑市场需求、技术水平、产品结构规划及项目设备的柔性生产
能力,将项目超硬材料合成环节的产能按照总体市场需求统一调配,富余产能暂
用于生产其他超硬材料产品。经查询公开披露文件,未见中兵红箭就利用该项目
富余产能生产其他超硬材料产品单独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后续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披露仍将该项目的“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列示为“否”。
上述案例与公司前次募投项目情况具有相似性:相关募投项目均已按照原规
划完成建设并保留原募投产品生产能力,后因市场需求变化,为提高已建成固定
资产使用效率,利用原募投项目形成的车间、设备或柔性产能生产同一技术体系
或工艺相关的其他产品。公开披露文件未显示上述公司将相关生产安排认定为募
投项目变更并单独履行募投项目变更审议程序,与公司本次生产安排具有相似性。
综上,公司利用前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统筹生产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
列其他产品,系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订单情况对具体产品排产及产能利用进行调
整;前次募投项目的生产基地取得方式、建设内容均未发生变化,细胞治疗装备
生产能力持续保留。因此,前述生产安排不构成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的实质性变更。
(三)是否已就该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如前所述,公司利用前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统筹生产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
备系列其他产品的安排不构成前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实质性变更,不需要履行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的董事会、
落实函的回复
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该安排属于募投项目建成后的使用经营安排,在总经理的职权范围内,公司
已履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要求。
公司就上述事项是否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事项,逐条对照了《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对照《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
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损
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对
债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等。
经逐条对照,公司利用前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统筹生产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
设备系列其他产品的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范围。
(2)对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
《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计提大额资
产减值准备、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
经逐条对照,公司上述情形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3)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落实函的回复
监管要求》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述规定中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主要包括: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闲置募集资
金现金管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等情形。
如前所述,公司上述经营安排不构成上述情形中需要单独披露的事项。因此,
公司不具有就该事项单独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义务。
(4)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逐条对照,公司上述情形属于经营管理运作事项,不涉及上述规定中应当
披露的事项。
虽然公司利用前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统筹生产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
列其他产品的情形不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事项,但公司已就市场不及预期对募投项
目的影响情况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1)募投项目延期公告中的披露
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并发布了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说明
了因变更实施方式及宏观形势变化影响,项目进度较原计划有所延缓,将项目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延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2)募投项目结项公告中的披露
资金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布了相关公告,说明了细胞
治疗领域下游市场处于前期发展阶段、市场需求逐步释放、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等
落实函的回复
情况。
(3)定期报告中的披露
公司在 2025 年年度报告(2026 年 3 月 27 日披露)中,在“募集资金承诺
项目情况”部分明确披露:“由于细胞治疗属于前沿性治疗技术,细胞治疗领域
下游市场处于前期发展阶段,市场需求待逐步释放,故项目效益未达预期。”
(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的披露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开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1556 号)已说明前次募投项目生产基地在满足细胞治疗设备生
产需求外,同时用于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列其他产品生产,并披露了相关
产品实现收入、生产基地整体实现效益情况及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原因。
综上,公司将前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主要用于生产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
系列其他产品已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
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同时,公司就市场不及预期对募投项目的影响
情况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二)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三)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
落实函的回复
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
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如前所述,公司利用前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统筹生产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
设备系列其他产品的安排不构成前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实质性变更,不属于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经逐条比对核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不得发行的情形,亦符合第九条第(二)
项至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人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主要履行如下核查程序:
募集资金专户流水、募集资金使用台账,以及厂房和设备采购合同、固定资产明
落实函的回复
细账等资料,核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向及募投项目建设情况;
产基地 2025 年度收入、成本费用归集及利润总额计算过程,核查前次募投项目
效益核算的准确性;
无菌生产与污染控制设备系列其他产品的技术关系、生产流程、设备共用情况、
产能安排方式,实地查看前次募投项目生产基地及相关生产设备;
和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
查阅相关总经理办公会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材料;
等相关规定,分析本次生产安排是否构成前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实质性变更及
是否触发相应审议和信息披露要求;
设备或生产线以及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公开披露文件,并查阅广生堂、中兵红箭
关于利用已建募投项目设施或柔性产能生产其他相关产品的公开披露文件。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为项目实际效益,效益核算对象与项目实施主体、实际运营主体一致,相关金额
来源于泰林医学工程经审计财务数据,收入、成本及费用归集完整,利润总额计
算过程准确,发行人的相关生产组织及财务核算方式与公开披露的类似案例相近,
以生产基地整体利润总额作为项目实际效益符合实际经营及财务核算情况,前次
募投项目效益核算准确;
列其他产品,属于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订单结构对具体产品排产及产能利用进行
的调整,未改变前次募投项目的生产基地取得方式、建设内容、资产权属和使用
落实函的回复
主体,细胞治疗装备生产能力持续保留,不构成前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实质性
变更;
系列其他产品已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
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同时,发行人就市场不及预期对募投项目的影
响情况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情形,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
款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落实函的回复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的
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落实函的回复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
叶大林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落实函的回复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
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严绍东 白毅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
次落实函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
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落实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王军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