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 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0 20: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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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9           证券简称:国星光电     公告编号:2026-034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7 月 2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7 月 20 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84 人,代表股份 175,110,02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13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46,407,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67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72 人,代表股份 28,702,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40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82 人,代表股份 42,290,13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3,587,81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72 人,代表股份 28,702,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6408%。
请的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黄志康律师、江晴律师列席本次会议并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该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58,768,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577%。
   表决情况:同意 158,905,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832%。
   表决情况:同意 160,738,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167%。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柳建华先生、刘思源先生、张学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前述独立董事当选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488,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7%。
   关联股东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本
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488,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523%;反对 7,753,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330%;弃权 4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485,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5%。
   关联股东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本
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485,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443%;反对 7,721,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592%;弃权 8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委派了黄志康律师、江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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