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0 20: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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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黄志康律师、江晴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佛
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网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网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
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
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之一报送有关机
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对
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的主要内容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路 18 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雷自合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
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48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共 175,110,0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131%。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2 名,代表的
股份数为 146,407,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723%。
   通过对网络投票数据统计,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72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8,702,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0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482 人,代表股份数为 42,290,13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
份数为 13,587,8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0%;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472 人,代表股份数为 28,702,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
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
身份。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累积投票表决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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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58,768,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5,948,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577%。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8,905,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085,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83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0,738,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918,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167%。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非累积投票表决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88,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88,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523%;反对 7,753,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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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330%;弃权 4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7%。
   关联股东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法
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85,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85,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443%;反对 7,721,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592%;弃权 8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5%。
   关联股东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法
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国星光电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兴印
                   经办律师:
                          黄志康
                          江晴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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