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佛
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光电”“发行人”或“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对国星光电延长
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议案已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调整事项已于
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同意。
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
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57
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
公司本次发行工作持续、有效、顺利推进,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 日召开了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统一将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
效期、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
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7 年 7 月 29 日。除上述延长本
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事项、内容
及其他授权事宜保持不变。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和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上述延长
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国星光电延长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
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延长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专
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振宇 王 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