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博硕科技
股票代码:300951
信息披露义务人:宿迁市鸿德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楚街道赵庄居委会 124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6 年 7 月 2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宿迁市鸿德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鸿德轩 指 宿迁市鸿德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报告书 指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其权益变动触及 5%的整数
倍
博硕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宿迁市鸿德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D5D06R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琳
住所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楚街道赵庄居委会 124 室
出资额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2 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企
业管理咨询;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经营范围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王琳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男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德轩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持 股 5% 以 上股 东 宿迁 市 鸿 德轩 投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持有 公司股 份
下同)的 16.36%。鸿德轩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
持数量不超过 4,14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
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
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
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上述已披露且尚未实施完毕的减持
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明确在未来 12 个月内有其他的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
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
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鸿德轩持有博硕科技股份 27,686,190 股,占当前公司股份
总数的 16.34%。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持 股 5% 以上 股 东宿 迁市 鸿 德 轩投 资 合伙企 业( 有限 合 伙) 持 有公 司股 份
的 16.36%。鸿德轩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数量
不超过 4,145,200 股,占披露时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
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股份 2,269,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4%。本次权益变动后,鸿德轩持有公司
股份比例从 16.34%降至 15.00%,本次权益变动后,鸿德轩持有博硕科技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占扣除回购 占扣除回购
股东 占总股本 专用证券账 占总股 专用证券账
股份性质 股数 股数
名称 比例 户股份后总 本比例 户股份后总
(股) (股)
(%) 股本比例 (%) 股本比例
(%) (%)
鸿德轩 合计持有股份 27,686,190 16.34 16.34 25,416,290 15.00 15.00
其中:无限售条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00 0 0.00 0.00
注:1、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中的 8,760 股后的总股本为 169,391,837 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
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者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限制的情
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
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买卖博硕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
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宿迁市鸿德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 琳
签署日期:2026 年 7 月 20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 龙社区新能源二路博创科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司 技大厦 2 栋厂房 101(一
照多址企业)
股票简称 博硕科技 股票代码 300951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古
宿迁市鸿德轩投资合伙企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楚街道赵庄居委会 124
(有限合伙) 址
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否 是□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份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27,686,190 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16.34 %
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持股数量:25,416,290 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持股比例:15.00 %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2,269,900 股
变动比例:下降 1.34%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请参见本报告“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不适用
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上述已披露且尚未实施完毕的减持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明确在未来 12 个月内有其他的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
于未来 l2 个月内继续增
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持
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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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宿迁市鸿德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 琳
签署日期:2026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