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
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及《东华软件股
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
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东华软件股份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战略、公司经营发展实际、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的
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在持续推动自身发展的同
时,非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坚持与投资者共享公司成长收益,积极构建与
股东的和谐关系。公司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严格执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
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未来规划等情况,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制定合理的分红回报规划,切实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募投资金项目支出除外)
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如下: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第 3 项规定处理。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限于电话、传真、邮件、互动平台等)积极与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分保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
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收益等事项;独立董事对此进行审核
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以特别决议通过,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四、本规划制定周期及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
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
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调整的议案由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