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6-121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宁夏超算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超算云”)为北京并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宁夏超算云向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银川分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期限不超过一年。
郑州直真并行算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直真并行”)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郑州直真并行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
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
元,期限不超过一年。
青岛并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并行”)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
资子公司,青岛并行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第二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600 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截至本公
告披露之日,青岛并行已提款 1,697.72 万元。
公司为宁夏超算云、郑州直真并行和青岛并行申请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近日,公司收到浦发银行银川分行、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和青岛银行
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决策与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预计 202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6 年度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6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度分别向其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和 2 亿元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用于对子公司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时提
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7)。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 2026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
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适用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超算云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否
被担保人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注册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关村中卫园 A 座 106 室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实缴资本:1,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海超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经营
电信业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2020 年 8 月 7 日
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审计情况:经审计
被担保人名称:郑州直真并行算力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否
被担保人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如荼路人工智能产业大厦 18 号楼 8 层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实缴资本:500 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楠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
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运行
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
品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2025 年 11 月 10 日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审计情况:经审计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并行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否
被担保人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 1 号创新园二期 C 座 801 室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实缴资本:2,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吕昇亮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
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
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2025 年 9 月 5 日
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审计情况: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一
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
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
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担保协议二
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
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
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担保协议三
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
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
的其他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担保事项的利益与风险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要求,公司在担保期内对其经营
管理风险进行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被担保人运营状况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要求,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占公司最近一
项目 数量/万元 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
- -
保余额
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 - -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 -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 -
注:青岛并行向青岛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6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青岛并行已提款 1,697.72 万元。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列示的担保余额
合计数系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已提款金额计算。
六、备查文件
(一)《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与浦发银行银川分行、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和青岛银行签署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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