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191-4 号
致: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本次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
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
与本次回购注销合称为“本次回购注销与解锁”)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该计划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经公司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
理办法》”、相关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与解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了《快克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17)。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
告编号:2025-022)。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
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
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
案已回避表决。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于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与解
锁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中“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规定,激励
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本次个人绩效
评价结果为“合格”,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80%,对上述激励对象因个人绩
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20 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回购注销的价格为 7.88 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
金总额为 24,585.60 元,并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授予部分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完成登记,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6 年 7 月 9 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
售符合《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具体如下:
激励计划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本
次拟解除限售 的激
励对象未发生 前述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满足本 项条
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营业收入增长率 根 据 公 司 2023 年 年
对应考核 考核目标 度报告、2024年年度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报告、2025年年度报
(Am) (An) 告,营业收入分别为
以 2023、2024 年 792,598,367.22 元 、
首次授予部 营业收入平均值 945,089,608.47 元 、
分第一个解 2025 年 为基数,考核对应 20% 10% 1,080,500,862.14元,
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实际营业 2025 年 营 业 收 入 较
收入增长率 2023年、2024年营业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收入平均值的 增长
A≥Am X=100% 率为24.36%,达到业
对应考核年度实
绩考核目标值,公司
际营业收入增长 An≤A
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
率(A) A
为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
依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
绩效考核结果,剩余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 仍然在职的 257 名
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
其实际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 中:254 名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 个人绩效评价 结果
限售数量,具体如下: 为“优秀”,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为
个人绩效评价 结果
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为“合格”,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为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80%。
(N)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符
合《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 2025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公司确认,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共计 257 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3.5736 万股,占目
前公司总股本的 0.7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
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售条件;
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手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