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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称“《收购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
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海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 “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事项(以下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法律
法规的理解而出具。
所必需的、真实的文件和材料。公司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
件的,其保证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公司和增持人所作出的任何承诺、
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所信赖,公司和增持
人须对其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公司和增持
人所出具的任何承诺、说明或确认亦构成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公司、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文件、承诺、说明等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行业、技术、财务、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亦
不具备对前述专业事项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财务资料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引
述的,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
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
送或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海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及增持
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的基本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海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2541032022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江南中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静章
注册资本 8,7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通用设备的制造、加工;房地产开发;自营和代理货物
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和技术除外;钢材、矿产品(专项审批除外)、金属材
料、冶金材料、建筑材料、金银制品及饰品、食用农产
品、棉麻制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化工产品及原料(除
经营范围
危险化学品)、焦炭、煤炭(无储存)、橡塑制品、沥青、
纸浆、纺织原料的批发、零售;食品经营;经济贸易信
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会展服务;市场调研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成立时间 1994 年 7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1994 年 7 月 30 日至长期
根据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
(一)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公告》
(以下称“
《增持计划公告》
”),本
次增持前,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 201,986,000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8.69%;
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安信亚洲(香港)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海天天富投资有
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400,335,023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76.69%。
(二) 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增持计划公告》,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息和长期投资价
本次增持股份目的
值的认可,增强投资者信心。
本次增持股份种类 公司 A 股股份
本次增持股份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
本次增持股份金额 2,500 万元-5,000 万元
本次增持股份数量 未设置本次增持数量
本次增持股份比例 未设置本次增持比例
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设置固定价格或价格区间,
本次增持股份价格 增持人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逐
步实施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2026 年 7 月 14 日-2027 年 1 月 13 日
本次增持股份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增持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
本次增持人承诺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6 年 7 月 20 日,增持人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2,718,000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
的 0.52%,累计增持金额 49,998,68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
(四) 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资料,本次增持后,增持人持有公司 204,704,000
股 股 份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39.22% ; 增 持 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 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
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
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
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
份。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400,335,023 股股份,约
占公司总股本的 76.69%,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0%;本次增持后,增持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403,053,023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77.21%。本次增
持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增持股份。
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对增持人的基本情况,本
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 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对增持人的增持进展情况
进行了披露。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公司需就增持人本
次增持披露相关实施结果进行公告。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露本次增持实施结果公告。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