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0 19: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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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6-077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议室。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7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
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29 人,代表股份 536,813,81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3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99,731,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9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19 人,代表股份 137,082,71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404%。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
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28 人,代表股份 137,263,41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8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19 人,代表股份 137,082,71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404%。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见证律
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金用途、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向全资子
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92,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3%;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242,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44%;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授权许可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99,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21%;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248,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5,275,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61%;
         弃权 11,505,71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724,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5940%;反对 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弃权 11,505,718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1,500,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38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佳曼律师和李紫薇律师见证了
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议;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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