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0 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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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
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如下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中 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
资格,已不再满足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由 86 人调整至 82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838.52 万份调减至
为 454.98 万份,预留授予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仍为 20.00%。公司对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激励计划(草案)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日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
对象名单,同意确定以2026年7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5.16元/份的授予
价格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819.91万份股票期权。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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