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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6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东发出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0日14:30时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5号企
业广场B座30层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刘继东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
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84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735,192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1.0453%。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92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4,380,461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32.0104%。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
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
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以及表
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299,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7%;
反对77,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弃权3,335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39,796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8937%;反对77,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2.0190%;弃权3,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873%。
表决结果:同意114,253,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6%;
反对70,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7%;弃权56,86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692,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 持 股 份 的 96.6639% ; 反 对 70,586 股 ,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所 持股 份 的
表决结果:同意114,294,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4%;
反对81,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6%;弃权4,485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33,8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 持 股 份 的 97.7380% ; 反 对 81,931 股 ,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所 持股 份 的
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114,297,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1%;
反对77,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弃权6,22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36,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 持 股 份 的 97.8182% ; 反 对 77,131 股 ,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所 持股 份 的
表决结果:同意114,245,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1%;
反对78,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弃权56,455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685,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 持 股 份 的 96.4691% ; 反 对 78,436 股 ,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所 持股 份 的
表决结果:同意114,297,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9%;
反对77,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弃权5,385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37,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 持 股 份 的 97.8400% ; 反 对 77,131 股 ,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所 持股 份 的
表决结果:同意114,296,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3%;
反对77,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弃权7,185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735,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 持 股 份 的 97.7929% ; 反 对 77,131 股 ,占 出 席会 议 中小 投 资者 所 持股 份 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梁嘉颖
刘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