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0 19: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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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499             证券简称:维科精密                  公告编号:2026-044
债券代码:123274            债券简称:维科转债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6 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0 日上
午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开。
生主持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103,815,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08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3,691,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12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97%。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1 人,代表股份 124,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12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97%。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等。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黄琪先生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02,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9%;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469%;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02,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9%;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469%;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02,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1%;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081%;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吴焕焕、程思琦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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