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智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0 19: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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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327 号
致: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
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法律意见书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同意召开,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体披露了《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7 月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 15:00 时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现场
会议的股东签到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60,73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7 月 1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8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5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5%。上述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9 名,
  在本次会议中,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3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11%。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计票人及监票人将两项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会议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要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8,778,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3%;13,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19,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23,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28%;13,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51%;19,2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21%。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2,480,000 股,关联股东已在本议案的
表决中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8,780,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11,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19,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25,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24%;11,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55%;19,2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21%。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2,480,000 股,关联股东已在本议案的
表决中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8,778,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3%;13,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19,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23,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28%;13,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51%;19,2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21%。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2,480,000 股,关联股东已在本议案的
表决中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1,254,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17,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19,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94,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30%;17,500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46%;19,20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2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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