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27 证券简称:美登科技 公告编号:2026-086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对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议案》
《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
核查意见。
上披露了《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
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
期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全体员工均对提名的姜海宁、孙晓峰等 20 人为公
司核心员工无异议。
上披露了《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告编号:2025-153),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 月 8 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
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 10 天。截至
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上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
号:2026-00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6-00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核认为:本次提名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各项规定,未发现相关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姜海宁、
孙晓峰等 20 人为公司核心员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
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符合《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
案》
《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了《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
告编号:2026-005)、《关于认定核心员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关
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
号:2026-007)。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5 年股权
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江苏世纪
同仁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于调整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了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预
案的议案》,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38,941,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8,941,500 元(含
税)
,本次权益分派现已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期
权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权益分派、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时,应对行权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九章第二款规定,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四)
派息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47.00-1.00)=46.00 元/份;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上述调整方法,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由 47.00 元/份调整为 46.00 元/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5 年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授权,对本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47.00 元/份调整为 46.00 元/份。
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 年股
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5 年股权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取得了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调整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四)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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