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纸业: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剩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0 1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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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0591)8806 5558 传真:(0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 2024020-04 号
致: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纸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暨回购注销剩余限制性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终止”或“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有关事项,特此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
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十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和十届十次监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临 2024-022)。
  (三)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
项获得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五)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十届十四次董事会和十届十四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4-036)。
   (七)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十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和十届二十三
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
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
告编号:临 2025-02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5-029)、
                         《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八)2025 年 6 月 1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
告》
 (公告编号:临 2025-029)。
   (九)2025 年 8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5-035)。
   (十)2026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十一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时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安
排。
   二、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的原因
   鉴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工作调动,不再
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因此公司对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为 2025 年,
考核要求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21-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基数,2025 年净资产收
             益率增长率不低于 21%,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
             值水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以 2021-2023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5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33%,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3)2025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5%。
  〔注:1.上述条件所涉及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
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2.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因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进行融资,则融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5 年净资产收益率为 0.38%,以
低于 21%;2025 年相应调整后的净利润为 14,895,480.02 元,以 2021-2023 年相
应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5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87.68%,低于 33%;2025 年主
营业务收入为 2,332,376,693.65 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96.42%。本次激励计
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未达到对应业绩考核要求,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
回购注销 169 名(不含前述 1 名调动人员)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本次激励计划第二
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005,700 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
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鉴于目前公司内外部环境与制定本次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综合考
虑近期市场环境因素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
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不利于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为充分落实对员
工的有效激励,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
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
制性股票,具体为 169 名(不含前述 1 名调动人员)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本次激励
计划第三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007,600 股,与本次激励计
划配套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综上,本次累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8,497,700 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
司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具有相应的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的安排。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前述涉及的 170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28,497,700 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的有关规定:
  (1)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
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
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
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2)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
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
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因此,对于调动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为 1.07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对于其他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07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发生派息情形的调
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实施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权益分派的
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2,305,817,807 股,扣除公司已回购至回购专户中的库
存股股份 52,562,760 股后,参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司实施了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 2,253,255,047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2 元(含税)。公司实施了 2025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40,826,747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86 元(含税)。
  因此,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对本次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1.07-0.01669-0.012-0.0086=1.03271 元/股。
    综上所述,对于调动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为 1.03271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对于其他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03271 元/股。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股)                 28,497,700      -28,497,700              0
无限售条件股份(股)               2,212,329,047              0    2,212,329,047
     总计(股)               2,240,826,747     -28,497,700   2,212,329,047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
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
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等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的安排。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终止暨回购
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激励计划》的安排;本次终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终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
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剩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魏吓虹
                       经办律师:
                               陈晓华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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