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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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
效的《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人
和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华升股份)的委托,指派周子豪律师、朱杨嘉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华升股份或其他有关机构、
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公司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华升股份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2026 年 7 月 1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资料》。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会议
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7 月 14 日(周二)。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周一)14 点 30 分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
蓉中路三段 420 号华升大厦 10 楼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谢平先生主持会议。
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召开日距公告通知日已达 15 日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股
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
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为:
份总数的比例(%) 42.595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实行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
场投票表决后,由本次股东会推选的计票、监票人对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清点。
网络投票表决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述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 170,178,625 99.3556 1,078,593 0.6297 25,000 0.0147
表决权优先
股)
普通股合计: 170,178,625 99.3556 1,078,593 0.6297 25,000 0.0147
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 7,889,713 85.9641 1,219,193 13.2839 69,000 0.7520
表决权优先
股)
普通股合计: 7,889,713 85.9641 1,219,193 13.2839 69,000 0.75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华升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和依法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自本所盖章和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其中:
正本壹份,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交由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留存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存档备查。
上述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