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股份: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0 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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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6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作程序,
确保董事会依法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进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公元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行使《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在股东会闭会期间管理公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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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
经过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有以下决策权限:
  (一)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
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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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
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前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总经理。
  第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审
计委员会以及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如遇紧急事项,在全体董
事均能参加会议的前提下,可以在紧急事项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通知全体董事并
召集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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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在发出会
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数
据送达所有董事。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未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未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
员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需要委托其他董事时,只能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为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接受除独立董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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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董事的委托。
  第十七条   董事和总经理应当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
正式披露前,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议案的提出:
  (一)投资决策议案: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
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人事任免议案: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
免提名,由公司人事部门和提名委员会考核,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其他重大事项有关议案:董事会对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授权的其他需由董事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事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认真分析研究,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议案的审议:
  董事会本着诚信敬业、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精神,在对议案内容进行全面、
深入的了解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所发生
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二十条   形成决议: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根据决议不同内容,董事会安排相应的执行人员按相关执行程序执行。
  (四)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
  (一)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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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二)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票数)。
  (三)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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