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 关于公司为下属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0 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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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6-058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业”或“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6 年度公司为下属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
为下属合营公司南京金浦英萨合成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
英萨”)提供总额不超过 5,992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期限为一
年,年利率 7%,财务资助款项主要用于维持金浦英萨日常生产经营
的流动资金需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 2026
年度公司为下属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010)。
   二、财务资助进展情况
  因公司 2025 年为金浦英萨提供的 1,250 万元财务资助已于近日
到期,为保证其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公司继续向金浦英萨提供财务
资助 1,250 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 7%,并与金浦英萨签署了《借
款合同》。
  金浦钛业对金浦英萨的财务资助额度为 5,992 万元,本次金浦钛
业向金浦英萨提供财务资助 1,250 万元后,财务资助额度剩余 742 万
元。
  三、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化工产品(丁二烯、丙烯腈以及橡胶助剂)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从
事与此类产品有关的研究、开发、服务及其他相关的经营活动(涉及
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危
险化学品批发(按审批和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美元)        持股比例(%)
 南京金浦环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2,150.00        50.00
  DYNASOL CHINA S.A.DE.C.V                    2,150.00            50.00
            合计                                4,300.00          100.00
其关联方提供总额不低于金浦钛业的财务资助和融资担保。
   项目          2026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586,990,869.59              594,821,474.37
负债总额                         280,600,669.07              300,938,670.59
所有者权益总额                      306,390,200.52              293,882,803.78
营业收入                         125,998,618.14              535,042,438.43
净利润                           11,350,310.50               21,232,632.13
的合营公司。
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四、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借款人:南京金浦英萨合成橡胶有限公司
  贷款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收代付方: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
(12,500,000),借款币种为人民币。
人和借款人协商一致,借款期限可以延长。
(2)用于借款人的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支出。
  第二条 借款利率及利息计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含该日)开始计算利
息。
  (2)借款利息应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日随本金一并支付给贷款
人,但本条规定不影响借款人按本合同第 5 条约定提前还款的权利。
经贷款人、借款人双方同意,借款本息也可按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方
式支付。
  第三条 代收代付
务,代收代付方须确保代付账户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划付本合同项下借
款本金。
下借款将于 2026 年 7 月 18 日到期,现贷款人委托代收代付方代为接
收借款人上述款项的还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借款人将款项划入代收代
付方代收账户,即视为借款人已履行完毕相应金额的还款义务。
保证前述第一款中所述借款的实际放款和划转将与借款人履行前述
第二款中还款义务的同日内完成。代收代付方若收到还款之后因任何
理由未履行放款义务,贷款人应立即排除所有障碍,使代收代付方于
借款人还款日的次日内依约放款给借款人。若代收代付方因任何理由
于该日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贷款人应另行找寻方式使借款
人在还款日的三日内收到与借款人还款相应的借款金额,并与代收代
付方共同负担此违约行为对借款人的损害。代收代付方与贷款人之间
的资金结算、分期还款放款时程等具体权利义务,由代收代付方与贷
款人另行约定。
    第四条 提款
    (1)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提本金少于人民币 12,500,000 元;以

    (2)借款人在发出书面提款申请时无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贷款人在借款人发出书面提款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代收
代付方银行账户将申请的借款额划至借款人在提款申请中指定的银
行账户。
本合同项下的放款义务。借款人不得以“付款方非贷款人”为由,主
张贷款人未履行放款义务。
    第五条 还款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且不附带任何惩罚措施。若借款人
按本条提前还款,则利息应计算至借款人还款当日并随本金一并支付
给贷款人。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下属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
证其正常生产运营的资金需求。被资助对象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本
次财务资助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提供总额不低于金浦钛业的财务资助和连带
责任担保,资金使用费率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六、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总额为 5,992 万元,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资产的 9.2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财务
资助总额为 5,992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9.21%;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
务资助款项。
七、备查文件
《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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