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 康美药业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0 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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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26-023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 案 的 金 额 : 案 件 一 涉 案 金 额 260,773.05 万 元 , 案 件 二 涉 案 金 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目前判
决尚未生效且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以
后续执行及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就康美药业诉马
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及康美药业诉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 52,037 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 245,892.85 万元,
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1-092)。
   公 司 在 破 产 重 整 程 序 中 根 据 《 重 整 计 划 》 向 52,037 名 投 资 者 完 成 了
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向法院提交立案资料,向其他责任人依法主张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
责任。
   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支付公司已经
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 260,773.05 万元。2024 年 3 月 7
日,广州中院出具(2024)粤 01 民初 44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就公司与马
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审理。该案件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开
庭审理。
   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
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 34,089.29 万元。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收到(2023)
粤 0104 民诉前调 2938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
受理。2024 年 6 月 25 日,该案件组织第一次开庭。广州中院出具裁定,鉴于本
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案情复杂且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加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
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申请,因此决定由广州中院负责审理此案。该案件于 2025 年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原告康美药业与被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中院(2024)粤 01 民初 4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 139,643.48 万元;
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08.05 万元(原告康美药业已预交),由原告康美药业负担
万元范围内对马兴田、许冬瑾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补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康美药业、被告马兴田、许冬瑾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十五日内,被告邱锡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中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原告康美药业与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追偿权纠纷一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中院(2025)粤 01 民初 14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
围内对(2024)粤 01 民初 44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4.63 万元(原告康美药业已预交),由原告康美药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为一审判决阶段,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且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
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以后续执行及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据
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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