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
核公司调整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
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公司编制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该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的投向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
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
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编制的《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擅自改变
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七、公司制定的《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根据《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
域的说明(修订稿)》,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相关的产
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九、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
行有关的具体事宜,前述授权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方可
实施。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