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洛阳盛龙
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就盛龙
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
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44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6〕38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1,500.0000 万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 7.82 元(人民币,下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8,130.0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269.44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156,860.56 万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放管
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河南省嵩县安沟钼多金 洛阳龙鑫钼业
属矿采选工程项目 有限公司
盛龙股份、栾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
行贷款项目
限公司
合计 - 172,464.22 153,000.00
注: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
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提供 7,500.00 万元借款以实施募
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公司使用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 2026 年 3 月 2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
为人民币 34,678.47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为人民币 34,678.4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投资 拟使用募集 自筹资金预先投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号 项目 资金金额 入金额
河南省嵩县安
洛阳龙鑫钼
业有限公司
采选工程项目
矿业技术研发
中心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盛龙股份、
款项目 业有限公司
合计 - 172,464.22 153,000.00 34,678.47 34,678.47
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额为董事会决议通过募投项目后至2026年3月26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2,621.96 万元(不含税),
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2,621.96 万元(不含税),
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发行费用项目 实施主体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
用
合计 - 2,621.96 2,621.96
综上,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合计人民币 37,300.42 万元(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6)专字第 70121305_B04 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
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
际生产经营需要,以自筹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该部分自筹资金。”
本次盛龙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未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
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共计为人民币 37,300.42 万元。
《关于审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金额共计为人民币 37,300.42 万元。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会计师鉴证报告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认为:洛阳盛龙
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编制,如实反映了截至 2026 年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
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