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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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智微智能、公司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
指 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公司董事会依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进行 2026 年股票
本次调整 指
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激励计划(草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指
案)》 (草案)》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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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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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励字(2026)第 092 号
致: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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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作出如下声明:
一、信达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律师已履行了必
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
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
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
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四、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如有需要,信达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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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二) 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10日,公司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
何异议。2026年5月12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 202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 2026年5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刘文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五) 2026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刘
文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并发表了相
关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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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事项
(一) 调整事由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 252,295,75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7,568,872.68 元。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增 75,688,726 股,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母公司“资本公
积-股本溢价”的余额,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327,984,482 股(具体数量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本年度不送红股,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6
月 2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6 月 29 日。
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需
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权益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 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数量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
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
综上,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总数=8,900,000×
(1+0.3)=11,570,000 份,其中:首次授予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7,180,000×
(1+0.3)=9,334,000 份;预留授予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1,720,000×(1+0.3)
=2,236,000 份。(实际调整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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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数据为准,下同。)
(三) 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
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
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综上,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
格调整为:P=(54.84? 0.03)÷(1+0.3)≈42.16 元/份。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 本次调整涉及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现阶段必
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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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信达负责人、信达
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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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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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王利国
王 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