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或“公
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
案。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
在于:
机制;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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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
员工。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
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为9人。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且签订劳
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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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分配比例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不超过10,628.99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0,628.99万份。本员工持
股计划受让价格为5.74元/股,拟认购股份数合计1,851.74万股,占当前公司总股
本的1.62%。
本次拟参加认购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拟参与认购员工持股计划
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9人,合计认购400.00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
划总股份的21.60%;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不超过291人,合计认购1,451.74
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股本的78.40%。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
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具体参加人数及最终认购情况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对象及持有份额的情况如下:
拟认购份额 拟认购份额对应股 拟认购份额占本员工持
序号 持有人
(万份) 份数量(万股) 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王根娣、王海
飞、徐海涛、邱新、
杨伯川、陈必华、徐
敏、周银宁、张徐李
)9人
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
)
合计(不超过300人) 10,628.99 1,851.74 100%
注:1、参与对象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股数份额以实际出资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
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
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参与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根据参
与对象实际签署的认购协议书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重新分配后,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参与对象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持有人未
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参与并持有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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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计划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可根据员工实际缴纳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
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纳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
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安排。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0,628.99万元。参加员工应缴纳的
资金总额为员工认购的股数,按照每股5.74元计算得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具体金额和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持有人应按照认购股数按期足额
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持有人
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弃购的份
额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保留及相应的认购对象。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定价依据
(一)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受让价格为5.74元/股。
(二)购买价格确定方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购买价格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股4.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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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5.74元。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购买价格设定的合理性说明
该定价参考了相关政策和上市公司案例,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形成了
符合公司有效的员工激励可行方案。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
上,通过综合考量公司当前面临的人才状况、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压力及
员工参与意愿度等因素,公司认为该受让价格是科学、合理的,体现了激励与
约束对等的要求。员工持股计划内在的激励机制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
权益带来积极正面影响,既保持了对员工激励与约束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
鞭策骨干员工,从而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也有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标的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628.99万元,对应
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851.74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62%。在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员工持股计划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
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该标的股票的数量及价格做相应
的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任意时
间内累计存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其中,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任意时间内累计存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
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设置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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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
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
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
延长。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
延长。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36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的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
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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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
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持有人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解锁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锁期 2026 (1)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26亿;
(2)2026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扭亏为盈。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26年和2027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85亿;
第二个解锁期 2027
(2)2026年和2027年累计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不低
于6亿。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26年、2027年和2028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
第三个解锁期 2028 于500亿;
(2)2026年、2027年和2028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不低于16亿。
指标对应解
解锁期 指标 完成度(A)
锁系数(X)
A≥100% X=100%
净利润
A<100% X=0
第一个解锁期 A≥100% X=100%
营业收入 80%≤A<100% X=A
A<80%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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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0% X=100%
第二、三个解锁 营业收入、净利
期 润
A<80%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
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数值以公司披露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剔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子公司考核期内未来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员工持
股计划/奖励基金所涉及的股份支付影响数值)。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可解锁的股票份额均不得解锁,未解锁部分可递延至下一年度合并考核及解锁,
最长不超过第三个考核期。未满足公司层面考核目标导致的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
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收回价格根据该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
原始出资金额加按照授予时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LPR)
+100bp的收益率对应产生的收益之和返还员工,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收回份额进
行内部的再分配。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公司根据上年度考评结果进行兑现,员工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与其所在业务单元经营结果及个人企业文化评估结果挂钩,个人绩
效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评价。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100% 80% 0
实际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择时选择合适方式集
中出售,并将股票售出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剩余收益按本计划的规定分配给持有人。
因个人层面未满足考核目标导致的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
权予以收回,收回价格根据该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按照授
予时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LPR)+100bp的收益率对应产
生的收益之和返还员工,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收回份额进行内部的再分配。
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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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公司层面整体指标设计有利于公司
在面对行业竞争时能够稳健发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持有人的工
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
划等综合因素。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
持有人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持有人的绩效考核评
级,确定持有人是否达到股票可解锁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解锁数量。
链持续运行在组件价格深度下行的周期通道之中。从供需基本面来看,全球光伏
新增装机的实际需求增长速度,显著滞后于上下游各环节产能持续扩张的供给节
奏,硅料、硅片、电池、组件全链条投产产能依旧有所扩张,市场供给总量持续
过剩,持续压制终端产品定价中枢。与此同时,行业外部经营环境同步承压:各
国出口相关贸易政策持续调整,欧美、东南亚等核心海外市场贸易壁垒不断加码,
进口关税、本土产能保护法案、碳边境约束等多重限制落地,直接压缩国内光伏
产品海外流通空间,企业整体出货放量空间被显著约束。供需失衡叠加外部贸易
阻力形成双重压制,行业出现“量价对冲”的特征——即便光伏企业积极通过行业
自律、尽力拓展海内外渠道、提升组件出货规模以及聚焦技术升级和差异化发展,
但产品单价持续下滑持续抵消销量增长带来的营收增量,对比往年度经营基数,
绝大多数光伏制造企业全年营收规模短时间内很难实现实质性、大幅度增长,营
收端亦缺乏支撑利润反弹的核心动能。
当前组件主业成本倒挂未根本改善,成本端的长期压力进一步拉长了行业盈
利修复的周期。公司为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和聚焦长期发展,持续加码HJT新型
电池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工艺调试、实验室研发、人才储备等持续性投入形成
刚性固定成本,持续侵蚀企业当期利润,进一步延缓盈利改善节奏;储能业务作
为公司第二增长曲线,但目前整体产业体量偏小、规模化效应尚未形成,业务毛
利率、营收占比均不足以对冲光伏主业的利润损耗,难以快速拉动整体盈利大幅
反弹。近年公司采取控产稳经营策略,主动放缓产能扩张节奏、优化库存管理、
严控各项运营开支,首要目标是在行业深度调整阶段实现短期扭亏止损,避免亏
损持续扩大。但受制于供需、成本、海外市场、新技术投入等多重中长期制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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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行业利润修复并非一蹴而就,只能依靠产能逐步出清、供需格局缓慢再平衡、
海外贸易环境逐步缓和、储能等新业务持续放量、新技术成本持续摊薄以及溢价
等多重条件同步改善才能充分实现,净利润和收入规模有望呈现逐年缓步回升的
态势,而整个行业盈利能力修复仍需一定周期。
基于对产业链供需格局、海外贸易约束、利润修复缓慢等中长期压力的审慎
研判,公司本次推出员工激励方案时,充分考量行业深度调整期的经营不确定性
与盈利修复滞后特征,实事求是、适度下调股权激励配套的业绩对赌考核标准,
不再设置过往行业快速上行阶段高增速、高利润增量的刚性目标,以防脱离当前
客观经营基本面,极易挫伤核心管理与技术团队干事积极性,匹配现阶段控产稳
经营、缓步修复盈利的发展基调,既兼顾中长期价值绑定的激励初衷,也贴合当
下行业底部缓慢磨底、利润仅能小幅改善的客观经营现状,避免考核目标与实际
经营能力严重脱节,保障激励机制具备可落地性与正向引导作用。
综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
有利于充分调动持有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实际贡献;另一
方面,对持有人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
坚实保障。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
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
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
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 员
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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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持有人会议
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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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
明。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
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
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表决票、
会议材料、会议决议等应妥善保存。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
人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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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
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
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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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书面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
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制。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所有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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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十五条 持有人
(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
和/或股息(如有);
(3)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并享有《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本计划的份额;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3)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4)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
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
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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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出决定;
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七条 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咨询等服务。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服务,则具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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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以与第三方专业机构所签合同的条款内容为准。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
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
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提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未有效延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
出售时,经持有人会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内,经持有人会议批准、董事
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计划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持股计划存续期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且对员工持股计划造成重
大影响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计划的;
划等情形,且合并持有股份达到员工持股计划总额1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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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主张的。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购的社会公众股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二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资产收益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公司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
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议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议的授权,决定是否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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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
分配。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
配。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
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
第二十四条 持有人权益处置
取消并终止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及已持有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份
额:其中,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中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已实现的
现金收益部分(不包括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额,下同),管理委员
会有权予以追缴;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
收回价格按照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原则确定(净值
=出售时股价×持有人当期解锁份额,下同),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收回份额进行
内部的再分配。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的;
②严重失职、渎职;
③任职期内由于受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同业竞争等损害
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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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其他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违法犯罪等,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其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
份额中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
额享有,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收回价格按
照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额确定,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收回份额进行内
部的再分配。
誉等情形的,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和已经解锁的
份额不受影响,由原持有人按原计划继续持有,参考在职情形执行;对于未解锁
的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收回价格根据该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原
始出资金额加按照授予时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LPR)
+100bp的收益率对应产生的收益之和返还员工,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收回份额进
行内部的再分配。
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和已
经解锁的份额不受影响,由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按原计划继续持有;对于未解
锁的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收回价格根据该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
原始出资金额加按照授予时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LPR)
+100bp的收益率对应产生的收益之和返还员工,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收回份额进
行内部的再分配。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
员会确定。
第九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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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
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
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
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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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