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以下简称“《公司法》”)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谊众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发出了《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
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
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会议通知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 14 时 00 分在上海市奉贤区仁齐路
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2,650,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292,15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6.106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
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169,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723,1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042,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423%;反对 49,63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3%;弃权 19,723,17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494%。
表决结果:同意 65,882,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742,6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7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55,2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153%;反对 317,39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27%;弃权 19,742,67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920%。
表决结果:同意 65,879,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750,1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52,1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085%;反对 313,05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2%;弃权 19,750,129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083%。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896,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728,6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769,2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459%;反对 317,39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27%;弃权 19,728,67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6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国兴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杜学道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