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 柳钢股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与发行费用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7 19: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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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003      证券简称: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2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与发行费用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50,806,555.20 元。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目高效、有序推进,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公司拟在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
业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合规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柳州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00号),
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1,428,571股,发行价为4.20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8.2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
〔2026〕6438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公司《2025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上述募集资
金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48,767.56         30,000.0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
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
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
解决。
     二、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述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柳州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鉴
证报告》(天职业字〔2026〕第30772号)核验,具体情况如下:
     (一)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6年5月31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
额为人民币49,920,671.79元(含增值税),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49,920,671.79元
(含增值税)。
     (二) 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2,255,047.83元,含增值税金额为
承 销 商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26 年 2月 12 日 坐 扣 。 剩 余 发行 费 用 合 计
为885,883.41元(含增值税)。
   综上,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806,555.20元。
   三、拟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适配行业常规结算模式,保障募投项目
高效、有序推进,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公司拟在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
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合规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一)资金垫付及置换的适用范围
   (1)公司2025年度小额快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2800mm中
厚板高品质技术升级改造工程,不得用于公司其他非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偿还银行贷款、对外投资及其他非项目支出。
   (2)公司自有货币资金、自开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银行/商业承兑汇
票及其他经公司合规审批的票据结算方式。
   (3)募投项目项下合法合规的设备采购、土建施工、工程安装、辅材购
置、项目配套服务等与募投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具体操作流程
   (1)项目各业务部门在开展募投项目采购、施工业务时,严格执行公司采
购管理制度及资金审批制度,明确款项归属本次募投项目,经财务部门核实确
认后,可采用自有资金、票据等方式先行垫付。
   (2)公司财务部设立募投项目票据及自有资金垫付专项台账,对每笔垫付
资金的支付时间、供应商、支付金额、结算方式、对应项目内容、合同及发票
信息进行逐笔登记、全程留痕,确保账实相符、可查可溯。
  (3)公司按月归集当期垫付的募投项目款项明细,与保荐机构核对无误后,
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等额募集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完成资金置换。
  (4)所有以自有资金、票据垫付的募投项目款项,自实际支付之日起6个
月内完成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超期未置换款项不再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全部由
公司自有资金承担。
  (5)公司内审部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对垫付及置换情况进行核查,
保荐机构、年审会计师对专项台账、付款凭证、置换流水进行核查,确保全程
合规。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及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 年7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与发行费用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50,806,555.20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与发行费用;并同意柳钢股份在本次2800mm中厚板高品质技术升级改造工
程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项目
合规款项,并定期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与发行费用履行了相应的审
议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
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际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
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 投 入 募 投 项目 及 已 支 付 发 行费 用的 自 筹 资 金 专 项鉴 证 报 告 》 ( 天 职业 字
[2026]30772 号),认为柳钢股份管理层编制的《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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