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7月17日召开。本
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股票上市运作》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
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6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第
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6月27日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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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务酒店会议室召开。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
司的公告相一致。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表股份434,623,9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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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9人,代表公司股份24,454,724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53%。
共121人,代表股份459,078,6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70%。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
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核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
所列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
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公告》中《关
于补选张金鹏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张燕先生为
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具有表决权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七、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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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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