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506 号
致: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在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 8 号公司行政楼召开。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并于 2026 年 7 月 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
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
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 8 号公司行
政楼召开,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夏长征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07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5,810,3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134%,其中: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7,222,22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716%。
票的股东 2,06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588,0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06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612,5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48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部分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高级
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65,203,760 99.6341 478,940 0.2888 127,620 0.0771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65,143,820 99.5980 504,800 0.3044 161,700 0.097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65,182,900 99.6216 455,040 0.2744 172,380 0.1040
表决结果:通过。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增加公司及
子公司 2026 年度向
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关于增加 2026 年
度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的议案》
《关于控股孙公司
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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