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传媒: 长江传媒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7 17: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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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2026 年 7 月 17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
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
值管理》和《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
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
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
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
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由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
会秘书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证券法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
(分)公司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
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
坚持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公司质量,充分反映公司投资价值。
  第五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
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
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
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
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
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
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
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
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
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公司应围绕公司战略规划,密切关注行业变化,
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整合优质资产,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发挥产
业协同效应,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应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激励
机制,合理运用各类激励工具,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
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公司应以兼顾股东回报与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因素,制定合理可持续的
利润分配政策,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在符合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适时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增强
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以提升透明度与价值认同为目标,
构建常态化的投资者沟通机制,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各类投资者的交流,向投资者阐明公司的战略
定位、功能使命、愿景目标等,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等
要求,进一步健全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升公司透
明度,积极回应市场关切,持续优化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主
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完善社会责任相关报
告;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
交易的舆情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
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
  (六)股份回购。公司应以维护市值稳定为导向,结合资本市场
环境变化及公司市值变化,依法合规运用股份回购工具优化股权结构,
稳定市场情绪,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
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
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
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一条 市值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
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
值。
  第十二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可以采取以
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
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
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
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
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适当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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