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维科精密首次公
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出具《关于同意上海维科精密
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112 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4,563,717 股,并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138,254,866 股,其中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 103,691,14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
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本的比例为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4,563,717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 本 次 解 除 限 售 并 申 请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即将届满,将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
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就其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作出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新加坡天工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期”),本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的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
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不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
(4)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
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
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
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
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
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
的情况下,本企业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
行人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在遵守本
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公司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3)若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
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首
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
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的方式。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
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实际控制人 TAN YAN LAI(陈燕来)、张茵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期”),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的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
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不直接或者间接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4)在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则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持股
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
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
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
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
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
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期满
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
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
份。
(2)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
发行价)。
(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直接或间接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
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
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
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
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三)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承诺
(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准)
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
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合并计算)期
间,不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4)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
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
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
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
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
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
的情况下,本企业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
行人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在遵守本
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与控股股东所持
股份合并计算)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
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的方式。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
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维澋投资、维沣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TAN
YING XUAN(陈映璇)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锁定期”),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的股份,也不会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不直接或者间接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3)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
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
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
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
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
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锁定期满
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且不违背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
况下,本人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
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
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
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除上述承诺外,涉及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股东针对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限售股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03,691,149 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5.00%。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21 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数 剩余限售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总股本比例 量(股) 总数(股)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
数量 (股) 比例 数量 (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
总股本 138,254,866 100.00% - 138,254,866 100.00%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
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
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
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贾瑞兴 张 翼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