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股份: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7 17: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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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等恪尽职
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海欣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
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
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问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追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追责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责任追究范围如下: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
决议及公司内部会议决定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
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审计、内部控制评价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
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导致问题反复发生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
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
纵容的;
  (六)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七)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八)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
失职行为的;
  (十一)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反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或相关决策程序,擅自决定或发放薪酬、奖金、福利等,造成公司资
金损失或合规风险的;
  (十二)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三)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追
责的情形;
  (十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十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责令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撤销任职资格、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十六)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局采取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
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十七)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关注函
或者监管函,以及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或建议更
换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的;
  (十八)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和形式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三)扣发奖金或工资、罚款、降薪;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项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具体如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经济处罚,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其他相关人员的经济处罚,由董事长办公会审议
决定。
  第八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协商、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追偿。
  第九条 因一般过失造成经济损失且情节较轻的,可酌情要求责任人承担部分经
济赔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
  (四)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六)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带来重大负面影响且无法补救的;
  (七)存在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
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四章 追责程序
  第十二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董事长或总裁举报被追责人不
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董事长的追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对董事的追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裁的追责,由董事长或三
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追责,由董事长或总裁提
出。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
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追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追责,报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被追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
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被追责人出现过失后,需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
中再次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八条 在对被追责人做出正式处理前,应当听取被追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追责决定做出后,被追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追责人对追究
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办公会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
部门外部追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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