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控股: 香江控股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6 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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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26-022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履约风险:本次合同整体期限较长,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
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取得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客户订单。本协
议中约定协议服务期为 5 年,周期较长,该协议费用支出规模较大且每月需按时
付费,对公司资金安全及融资有一定影响,会增加公司负债与财务成本。此外,
如未来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政府针对数据中心服务行业提出更为严格的产业政策
或技术要求,存在香江云瀚无法取得有关部门的业务许可与批准,可能出现无法
及时提供业务接入的风险。
“本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香江云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江云瀚”)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宁夏公司”)
签订了《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协议”),中国移动
宁夏公司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香江云瀚公司提供相关设备
的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
路和出口带宽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香江云瀚向中国移动宁夏公司支付费用,预
计总金额为人民币 795,646,800 元,协议期限为 5 年。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协议的签订为公司日常经营性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标的及合作对方情况
  (一)协议标的情况
包括主机托管服务、网络接入服务和增值服务及配套、定制化 IDC 业务等。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的通信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
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内地运营子公司。中国移动宁夏公司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条款
交付,最终准确容量以香江云瀚下达的订单为准。
      协议总金额:履约期限为 5 年,预计 5 年实现总支出为人民币 795,646,800
元。
届满前 60 日双方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自动顺延 1 年。每批次独立起算,互不影
响。
之日起生效。
中,不单独收费;按照单 KW 进行报价,含税价位:491.14 元/月/KW(包含 IT 运
维服务、机柜改造、电费等,该价格不受电费、水费等费用变动影响),增值税
率 6%。香江云瀚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按月付费。
     (1)香江云瀚(协议甲方)
务,并按协议标准资费支付相关费用;
司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的 IDC 设施、设备用于转租、经营虚拟主机业务或用作
代理服务器等,否则中国移动宁夏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由香江云瀚自行承担;
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器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公网的安全;
或批准,经过许可批准后,中国移动宁夏公司开始提供业务接入;
公司有权要求香江云瀚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电费等资源占用费;
发布违法违规信息、超过香江云瀚申请和中国移动宁夏公司许可的业务使用范围、
备案信息有误等原因被中国移动宁夏公司停止业务期间,应照常交纳停止业务期
间的各项费用,中国移动宁夏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启用机柜数应不低于机房交付总机柜数 27MW 的 90%,未达保底上架率要求
的,按照总机柜数量 27MW 的 90%保底进行结算。
  (2)中国移动宁夏公司(协议乙方)
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
IDC 机房的准备工作,配合香江云瀚做好机房的入驻相关工作;
地板满足防静电要求,甲方入驻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设备初装及联合测试等
工作;
认的可进入的相关技术人员除外),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人员进入;
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同等配置的设备,以保障甲方获得正常服务;
提供的除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复制、传播、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
资源,否则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常运行,则乙方有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限制或终止甲方使用全部或部分业务,且
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应的责任或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相关工作,提升调度优化和故障处理效率,接口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
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应擅自解除本协议(法律规定或协商一致的除外),
擅自解除协议的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并支付剩余合作期限协议总金额 30%的违
约金。
  (3)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
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 0.2‰向甲方加收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
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 IDC 业务,甲方任何一个月的月租费在该月结束后三个
月尚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执行,取消为甲方开通的 IDC 业务,
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
承担。
  (4)如甲方欠费,逾期三个月仍不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乙方有权留置
甲方放置在乙方的设备及附属设施并告知甲方需在 10 天内完成费用支付,若甲
方仍未完成相应支付,乙方有权拍卖、变卖甲方的设备及附属设施或将其折价,
所得款项冲抵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如所得款项不足以冲抵,乙方有权要求甲
方补足差额。
  (5)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因此产生的一
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通信管理部门的规定或通知,
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或提前解除或部分解除
本协议,且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
赔偿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6)除双方另行约定达成一致外,如乙方未按 2.3 条款完成交付(因不可
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IDC 业务月单价*逾期
未交付容量/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20 日,且经甲方催告后仍无法按
要求时间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对应批次需求订单。
  (7)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
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被告
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上
述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取得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客户订单。本协议中
约定协议服务期为 5 年,周期较长,该协议费用支出规模较大且每月需按时付
费,对公司资金安全及融资有一定影响,会增加公司负债与财务成本。此外,如
未来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政府针对数据中心服务行业提出更为严格的产业政策或
技术要求,存在香江云瀚无法取得有关部门的业务许可与批准,可能出现无法及
时提供业务接入的风险。
  本协议已对服务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
定,协议双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
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存在导致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
关注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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