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股份: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6 21: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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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风
股份”)的委托,指派邓洁律师、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南风
股份于 2026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
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南风股份《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南风股份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南方
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16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小塘三环西路 31 号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1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南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风股份董事长袁学亮主持,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已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和南风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南风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 1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4,995,043 股,占南风股份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410%。其中: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南风股份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123,435,433 股,占南风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161%。
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1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59,610 股,占南
风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9%。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南风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
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次股
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选举肖文钊、刘加利、戴彤、范智俐、任刚为
南风股份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董事获得赞成股数均超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选举麦志荣、陈雅兰、汪伟为南风股份第七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董事获得赞成股数均超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805%、0.6659%、0.0536%。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
则》和南风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风股份《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立
                  经办律师:         邓   洁
                  经办律师:         陈晓璇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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