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6 2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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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 A 座 19 层第一会议
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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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表股份 117,534,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40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15,970,77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3.9176%。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49 人,代表股份
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
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
机构之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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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
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117,364,7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58%;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5,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93%;反对 1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42%;弃权 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65%。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117,368,6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91%;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9,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185%;反对 128,200 股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17%;弃权 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98%。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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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117,352,7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56%;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3,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026%;反对 1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45%;弃权 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3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117,361,5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31%;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2,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649%;反对 1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4%;弃权 5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5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117,358,7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07%;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9,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859%;反对 1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72%;弃权 5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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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117,360,7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24%;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1,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137%;反对 1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30%;弃权 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3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117,360,5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22%;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1,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010%;反对 1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4%;弃权 5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9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117,361,4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30%;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2,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585%;反对 1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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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83%;弃权 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3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117,359,5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14%;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0,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371%;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55%;弃权 5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7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117,361,1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27%;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1,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393%;反对 1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4%;弃权 5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1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117,349,3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27%;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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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0,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853%;反对 1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4%;弃权 6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5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117,360,2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20%;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1,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818%;反对 12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39%;弃权 5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117,358,3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03%;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9,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604%;反对 1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08%;弃权 5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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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360,5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22%;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1,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010%;反对 1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08%;弃权 5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117,360,3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20%;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1,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882%;反对 1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72%;弃权 5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363,1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44%;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3,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671%;反对 1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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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02%;弃权 5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117,364,7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58%;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5,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93%;反对 1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63%;弃权 5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362,4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38%;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3,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224%;反对 1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4%;弃权 5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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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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