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神马转债 债券代码:110093
股票简称:神马股份 股票代码:600810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重要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
息均来源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股份”“发行人”或“公
司”)对外公布的《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神马股份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
第十一节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人采取的应
第十二节 发行人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 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 28
四、关于收到《关于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五、关于收到《关于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
第一节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一、发行人名称
中文名称: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ma Industrial Co., Ltd
二、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神马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8 号)核准,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3,000.0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 30.00 亿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96,364.72 万元。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对神马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182 号”验资报告。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 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 年 3 月 16 日至 2029
年 3 月 15 日。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含最后一期利息)。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
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
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
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
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
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
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8.38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神马股份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
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
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神马股份股票交易均价,且
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神马股份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此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
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
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
调整内容及操作方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
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
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转股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
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
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
的 107%(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神马股份
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
可转债:
(1)神马股份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
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
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
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
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神马股份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
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
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
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1 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
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
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神马股份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
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
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
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
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
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1 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
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
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向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3 月 15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
优先配售的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神马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
有神马股份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2.873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
金额,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即每股配售 0.002873 手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1,044,175,874 股,剔除发行人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
存股 0 股后,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 1,044,175,874 股。按本次发
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3,000,000 手。
(十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并不超过以下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资金
合计 440,066.56 300,000.00
注:“年产 24 万吨双酚 A 项目(二期)”为“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24
万吨双酚 A 项目”的简称。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
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和
自有资金予以解决。
(十七)担保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
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十八)评级事项
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
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
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期内依据《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和《神马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约定,持续跟踪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偿债保障措施实施情况等,并督促发行人履行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采取的核查措施主要包括:
第三节 发行人 2025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ma Industrial Co., Ltd
法定代表人:李本斌
董事会秘书:安鲁嘉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16 日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 63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 63 号
邮政编码:46709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72489Q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神马股份
股票代码:600810
可转债债券简称:神马转债
可转债债券代码:110093
联系电话:0375-3921231
传真号码:0375-3921500
公司网址:http://www.shenma.com
电子邮箱:shenmagufen600810@126.com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制造;
纺织专用设备销售;面料纺织加工;面料印染加工;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
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木制容器制造;木制容器销售;再生资源回收
(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货
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发行人 2025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
(一)经营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尼龙 66 帘子布、工业丝、切片及精己二酸等产品的生产与
销售。公司产业结构上横跨化工、化纤两大行业,通过实施一体化战略,形成
了以尼龙 66 盐和尼龙 66 盐中间产品、尼龙 66 切片、工业丝、帘子布、尼龙 6
切片等主导产品为支柱、以原辅材料及相关产品为依托的新产业格局。
公司主要产品及用途如下:
公司主要生产用于半钢子午胎、工程胎、航空胎等差异化高端尼龙 66 帘子
布。公司尼龙 66 帘子布具有单位质量小、强度高、耐疲劳性、抗冲击等优良性
能,是生产飞机轮胎、大型工程胎、轿车轮胎的优质骨架材料。米其林、普利
司通等世界著名轮胎集团都是公司的重要客户。
尼龙 66 工业丝是一种通过尼龙 66 盐连续聚合或切片固相增粘工艺生产的
高强力尼龙 66 纤维。公司的尼龙 66 工业丝具有耐疲劳、耐冲击、耐摩擦、强
力高等优势,主要应用于轮胎帘子布,其他领域还包括安全气囊、帆布(输送
带领域)、脱模布、绳索及织带等领域。
尼龙 66 切片是一种常用的有机高分子材料,具有耐高温、耐腐蚀等优质特
性,是制作高强度工业丝、高端民用纤维和工程塑料的优质原材料,被广泛应
用于汽车、电子电器、工程机械、仪表仪器、服装纺织、航空航天等国民经济
的重要领域。
己二酸是一种重要的有机二元酸,能够与二元醇、二元胺发生成酯化反应、
酰胺化反应等,缩聚成高分子聚合物,主要用于生产聚氨酯及尼龙 66 系列制品。
此外,己二酸还可用于生产增塑剂、胶粘剂、高级润滑油和食品添加剂等,在
日常化工产品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
尼龙 6 是半透明或不透明乳白色结晶形聚合物,由己内酰胺经过聚合反应
生产而来,尼龙 6 切片通常为白色柱形片状颗粒,是尼龙工业链接化工原料和
下游应用的中间体。针对不同的应用领域,公司的主要产品分为纤维级、工程
塑料级、薄膜级切片。下游注塑应用常见于汽车发动机零部件、电器零部件等,
纺丝方面有滤网丝、缝纫线、高档钓鱼线、民用锦纶织品等,应用十分广泛。
(二)财务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大信审字[2026]第
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
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5年/2025年末
(调整后) (%)
营业收入 1,257,964.92 1,396,841.06 -9.94
利润总额 -14,452.81 21,280.19 -167.9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1,661.08 2,746.66 -888.6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39,165.60 -9,845.90 -297.79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1,456.48 31,727.66 408.88
主要会计数据 2025年/2025年末
(调整后)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933,619.49 715,723.42 30.44
总资产 2,956,109.30 2,799,824.96 5.58
主要财务指标 2025年 同比变动(%)
(调整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2 0.03 -833.3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2 0.03 -833.3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0.40 -0.10 不适用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07 0.34 减少3.41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5.55 -1.21 减少4.34个百分点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同比下滑 888.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下滑
投产造成固定资产折旧增加、投资收益下降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模式、业务
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受托管理人已提请公司关注未来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属行业市场变
化、下游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
建议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经营策略,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相
关经营风险。对于公司营业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未来可能出现下滑的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3]338 号)核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3 年
总额为 30.00 亿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96,364.72 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对神马股份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3]第 ZB10182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
资金的存储专户,具体如下:
开户行 银行账户
中信银行平顶山新华区支行 8111101011501631049
华夏银行郑州分行 15550000004575418(已销户)
兴业银行平顶山分行 465010100100358173(已销户)
浙商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4910000010120100505343(已销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8111101012601631517(已销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811110101180199057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8111101011601986731
中信银行平顶山湛河区支行 8111101012802033137
中信银行平顶山新华区支行 8111101013401668744
三、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额 195,467.72 万元(含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296,364.72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23,219.27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100,000.00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95,467.7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33.74%
截至期末
累计投入
已变更项 截至期末 项目达到 项目可行
截至期末承 截至期末累 金额与承
承诺投资 目,含部 募集资金承 调整后投资 本年度投 投入进度 预定可使 本年度实 是否达到 性是否发
诺投入金额 计投入金额 诺投入金
项目 分变更 诺投资总额 总额 入金额 (%)(4) 用状态日 现的效益 预计效益 生重大变
(1) (2) 额的差额
(如有) =(2)/(1) 期 化
(3)=(2)-
(1)
尼龙化工
建设中注
产业配套 不适用 110,000.00 110,000.00 110,000.00 15,588.56 101,837.01 -8,162.99 92.58% 不适用 不适用 无变化
氢氨项目
建设中注
尼龙 6 项 不适用 32,800.00 32,800.00 32,800.00 2,403.81 2,403.81 -30,396.19 7.33% 不适用 不适用 无变化
目
己二腈项 不适用 27,300.00 27,300.00 27,300.00 5,226.90 5,226.90 -22,073.10 19.15% 建设中 不适用 不适用 无变化
目
年产 24 万 年产 24 万
吨双酚 A 吨双酚 A
- - - - - - - 项目终止 项目终止 项目终止 项目终止
项目(二 项目(二
期) 期)
补充流动
资金及偿 已偿还或
- 90,000.00 86,364.72 86,364.72 - 86,000.00 -364.72 99.58%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还银行贷 补充
款
其他(已
补流资金
终止项目
- 39,900.00 39,900.00 39,900.00 - - - - 转回后结 - - -
剩余资
余
金)
暂时补充
- - - - 80,000.00 80,000.00 - - - - - -
流动资金
合计
(不含临时补流资金)
(1)年产 24 万吨双酚 A 项目(二期)项目: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神马转债”2024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终止年产 24 万吨双酚 A 项目(二期)项目投入,原先投入 100,000
万元按照 2024 年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告全部用于暂时性补
流,详情见“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三)”、“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2)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5 万吨/年己二腈项目: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将“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将“5 万吨
/年己二腈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详情见本报告“三、本年度募集
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3)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项
目在计划进度之中。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详情见“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详情见“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二)”。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详情见“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三)”。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详情见“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四)”。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结余资金为 235,461,409.93 元(含募集资金孳息);余额为正常支付进度,后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续随工程进度陆续支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8 亿元,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注1:尼龙化工产业配套氢氨项目中,液氨生产线及配套公用工程于2024年12月达到可使用状态;高纯氢生产线未达到可使用状态。
注2:20万吨/年尼龙6项目中,三条生产线于2025年10月达到可使用状态,剩余一条试验线未达到可使用状态。
注3:“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4:“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5:“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第五节 本次可转债本息偿付情况
发行人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公告《关于“神马转债”2026 年付息公告》,
并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支付“神马转债”2025 年 3 月 16 日至 2026 年 3 月 15 日
期间的利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出现延迟支付利息的情况。中信证券将持续
掌握受托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等事项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
第六节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一、发行人偿债意愿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延迟支付利息的情况。中信证券将持
续掌握受托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等事项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
约。
二、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
发行人主要偿债能力指标统计表如下:
指标 2025年末 2024年末
资产负债率(%) 58.57 59.85
流动比率 1.42 1.87
速动比率 0.88 1.30
注: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别为 1.30 以及 0.88,2025 年末发行人短期偿债指标较上年末略有下降,主要系
一年内到期债务增长较大,流动负债规模上升;2024 年末及 2025 年末,发行人
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9.85%以及 58.57%,2025 年末资产负债率较去年末略有下
降,长期偿债能力略有提升。整体来看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仍处于正常水平。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偿债能力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第七节 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一、增信机制及变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
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源集团”)实施战略重组。2026 年 1 月
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河南省国资委以其持有的
河南能源集团 100%股权按照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增资,增资
完成后,河南能源集团将成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本报告出
具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正在推进与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本次战略重组将增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方的资本实
力。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增信机制
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二、偿债保障措施变动情况
三、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发行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要求进
行信息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各项偿债保障措施。
第八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神马股份关于“神马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3),发行人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神马转债”2025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
目的议案》。
根据《神马股份关于“神马转债”2025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5-094),发行人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神马转债”2025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
案的议案》。
第九节 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情况
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5 日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神马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神马转债”信用评级为“AAA”。
“神马转债”信用评级为“AAA”。
“神马转债”信用评级为“AAA”。
“神马转债”信用评级为“AAA”。
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可转债
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作出独立判断。
第十节 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节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
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节 发行人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
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情况。
第十三节 其他事项
根据《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规定:
“3.4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
变化;
(2)甲方主体评级或甲方发行的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
(4)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
情况,以及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违约;
(5)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出售或转让资产,资产
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8)甲方分配股利,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分拆、
解散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发生
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11)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甲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的,或上述相关人员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发生变更或涉及重大变
动;
(13)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以及甲方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发生变动的;
(16)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
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其
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出售的资产总
额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 50%
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17)本次可转债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债券停牌的,
以及债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债券停牌后复牌的;
(18)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19)甲方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经营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甲方
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次可转债本息的或其
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20)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甲方为本次可转债聘请的债
券受托管理人、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的;
(21)发生《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
件;
(2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
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
款修正转股价格;
(23)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发行人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24)本次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
行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25)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26)甲方董事会提出本次可转债换股价格调整方案;
(2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8)发生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应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可转债本息安
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
响。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对公司 2025 年度以及期
后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涉及的《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列明的重大事项做如下披
露:
一、2025 年度业绩下滑并出现较大亏损
根据《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公司利润总额-
元,同比下滑 888.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期下降、新项目投产造成固定资产折旧增加、投资收益下降等因素影响。若未
来公司所处外部环境、产品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影响不能得到改善,公司存在
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二、2024 年度及 2025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第三季度报告更正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本次更正涉及追溯调整。
公司存在部分子公司未及时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
产,少计提折旧,以及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计入在建工程的情况。致使
万元,少计管理费用 22.72 万元,少计税金及附加 6.20 万元。
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利息予以抵销处理,但
未相应恢复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收入对应的营业成本,导致合并报表中的少计
营业成本同时多计财务费用 8,005.64 万元。上述会计差错对合并净利润不产生
影响,公司对相关列报项目进行更正。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持股 49%)专项审计发现前期差错,
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 51,196,658.64 元。因该会计差错发生在 2019-2022 年度,
无法准确确定上述前期会计差错的具体发生时间和具体金额,对以前年度进行
追溯调整不具可行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其计入 2025 年度损益,致使 2025 年
前三季度多计对首恒新材长期股权投资 2,508.64 万元,多确认投资收益 2,508.64
万元。
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对 2024 年至 2025 年
度三季度在建工程累计调减 336,815.26 万元,固定资产(原值)累计调增
累计调增 6.20 万元,管理费用累计调增 22.71 万元,财务费用累计调减 4,694.00
万元,投资收益累计调减 2,508.64 万元,利润总额累计调减 17,020.66 万元,其
中分别调减 2024 年年度、2025 年第一季度、2025 年半年度、2025 年第三季度
利润总额 874.71 万元、6936.48 万元、4918.89 万元、4290.58 万元。
差错更正对公司各期的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指标 2024年度 季度
季度 度(1-6月)
(1-9月)
更正前 22,154.90 1,283.91 1,792.99 7,036.96
利润总额 更正金额 -874.71 -6,936.48 -11,855.37 -16,145.95
更正比例 -3.95% -540.26% -661.21% -229.44%
更正前 3,352.98 -1,785.55 -3,757.14 -3,316.67
归属于母公司
更正金额 -606.31 -5,545.10 -9,058.22 -11,939.25
股东的净利润
更正比例 -18.08% 310.55% 241.09% 359.98%
更正前 716,329.73 708,438.65 801,346.52 802,680.37
归属于母公司
更正金额 -606.31 -6,151.42 -9,664.53 -12,545.56
所有者权益
更正比例 -0.08% -0.87% -1.21% -1.56%
三、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
(一)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连续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会计师”)已满 10 年,经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
议及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聘任中勤万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鉴于中勤万信 2025 年度审计任务繁重、人员调整、其他项目时间安排变动
等因素,中勤万信预计无法如期完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任
务。经 2026 年 1 月 9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6 年 1 月 27 日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中勤万信不再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新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成立于 2012 年 3 月 6 日,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
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
(三)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勤万信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0 年。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四、关于收到《关于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的决定》事项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5〕0223 号),具体内容
如下:
“经查明,根据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
增加 2025 年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预计额度
的公告》,2025 年 1 至 9 月,公司与关联方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以下简称
平煤神马集团)实际发生融资租赁业务金额 19.40 亿元,超出预计金额 4.40 亿
元,占 2024 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6.14%。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
超出预计金额,超额部分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就此及时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迟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才予以披露,至 11 月 18 日才召
开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6.3.7 条、第 6.3.17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李本
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兵作为公司经营
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安鲁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
下监管措施决定: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本斌、时任总经理
王兵、时任董事会秘书安鲁嘉予以监管警示。”
五、关于收到《关于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
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事项
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5〕49 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等关联
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2025 年 1-9 月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 19.4 亿元,超出年
度预计金额 4.4 亿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14%,达到股东会重新审
议及披露标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本斌、总经理王兵、董事会秘书安鲁嘉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
李本斌、王兵、安鲁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
改报告。”
六、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事项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22026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七、转股价格的调整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8.38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8.16 元/
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上述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利 135,742,863.62 元。上述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24 日,除权除息
日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神马转债”转股价格将依据上述派送现金股利情形对应
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因此,“神马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8.38 元/股调整为 8.25 元
/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效。
利润分配方案》,上述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1,044,179,263 股扣除回购
账户 12,780,130 股后 1,031,399,13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7 月 8 日。根据《募
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神马转债”
转股价格将依据上述派送现金股利情形对应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因此,“神马
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8.25 元/股调整为 8.12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5 日、2024 年 8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
十三次会议、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完成回购,已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 29,093,62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2.79%。公司
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注销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全部股份。根据
《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神马
转债”转股价格将依据上述回购股份注销情形对应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因此,
“神马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8.12 元/股调整为 8.16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分配方案》: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1,015,108,086 股扣除回购账户 40,427,106 股
后 974,680,9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48,734,049.00 元(含税)。上述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神马转债”转股价格将
依据上述派送现金股利情形对应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因此,“神马转债”的转股
价格由 8.16 元/股调整为 8.11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 年 7 月 17 日(除
息日)起生效。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2026 年 4 月 9 日,公司完成回购,
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20,696,6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6%。公司已于 2026 年
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神马转债”转
股价格将依据上述回购股份注销情形对应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因此,“神马转债”
的转股价格由 8.11 元/股调整为 8.0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6 年 4 月 16
日起生效。
八、不向下修正“神马转债”转股价格
在 2026 年 5 月 26 日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 15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6.46 元/股),已满足《募集说明书》中规
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件。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不向下修正“神马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
下修正“神马转债”的转股价格,且在 2026 年 6 月 16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5 日
期间,公司股价若再次触发此条款,亦不向下修正“神马转债”的转股价格。
从 2026 年 12 月 16 日起,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神马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神马转债”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的权利。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股价未再次触发“神马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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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债券受托管
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 年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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