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开发: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6 18: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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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薪酬与经营
业绩、个人履职业绩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董事。内部任职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外
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载明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三)分类管理。独立董事仅发放固定津贴。不在
公司任职的外部董事不领取年薪。内部任职董事、高管
执行本办法完整年薪体系。
  第三条 薪酬管理基本原则
  (一)业绩匹配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 1 —
履职评价结果紧密挂钩,杜绝旱涝保收。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责任、经营风
险、履职贡献相匹配。
   (三)合规透明原则。薪酬制定、审议、发放、披
露全流程履行法定程序。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设置绩效递延支付、薪
酬追索扣回机制,兼顾短期激励与长期约束。
   第四条 内部任职董事、高管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总额比例不低于 50%。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一)负责起草、修订本办法;制定董事、高管绩
效考核标准;拟定薪酬方案、中长期激励方案;组织年
度、任期绩效评价。
   (二)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完成薪酬核算、发放、台账管理。审计部门每
年对薪酬发放合规性开展核查。
          第三章 绩效考核管理
— 2 —
  第七条 绩效评价周期与依据
  (一)实行年度绩效评价,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
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增设任期考核。
  (二)绩效评价财务指标唯一依据为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不得使用未审计预估数据核算
薪酬。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绩效评价得分是核定当年绩效薪酬、中长期激
励兑现比例的核心依据。公司由盈利转亏损、亏损扩大
时,董高平均绩效薪酬同步下调,未下调的,年度报告
专项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九条 独立董事领取固定年度津贴,津贴标准经股
东会审议确定,为税前金额。除固定津贴外,不得在公
司及关联方获取其他报酬、福利。
  第十条 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董事不领取年度薪酬。
  第十一条 内部任职董事、高管薪酬结构
  (一)基本薪酬。保障履职基础收入,根据岗位价
值、区域及行业市场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
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评价得分综合
                       — 3 —
核定。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可依法实施任期绩效奖励、
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奖励等,设置多年业绩解锁条件、
分期兑现。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递延支付
   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发放
   基本薪酬平均分摊至 12 个月,按月足额发放,公司
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等。
   第十三条 绩效薪酬预发、清算与递延
   (一)年度内可按月预发不超过当年预计绩效薪酬
的 50%,月度预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测算依据。
   (二)次年完成年度审计、绩效评价后统一清算,
实行多退少补。经核定当年实际绩效薪酬低于全年累计
预发总额的,超额预发金额依次从当期兑现绩效、当年
递延绩效、后续年度应付薪酬及未兑付中长期激励中抵
扣。抵扣后仍有缺口的,公司有权向相关人员全额追回
超额发放资金。
   (三)实行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原则上当年核定绩
效薪酬 80%当期兑现,剩余 20%滚动递延至下一考核年度
发放。递延支付部分依据下一年度业绩情况调整兑现金
额,下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营大幅亏损的,递延部分
— 4 —
相应扣减或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中长期激励兑现
  中长期激励分期兑现,设置多年解锁期,每年兑现
比例不超过 50%;未达到年度业绩解锁条件的,当年激励
不予兑现。
  第十五条 岗位变动、离任薪酬结算
  (一)岗位调整、正常退休、组织调动、因公丧失
劳动能力,按实际任职时段核算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中长期激励按在岗任职出勤比例兑现。
  (二)个人主动离职、因违纪被解聘、擅自解除劳
动关系,未兑现绩效薪酬、递延薪酬、中长期激励全部
不予发放。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十六条 可追索扣回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公司有权停止支付未发放绩效薪酬、
中长期激励,并全额/部分追回已发放薪酬:
  (一)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财报追溯重述,虚增经
营业绩获取超额薪酬。
  (二)董高履职过错,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资产损失。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环保
                        — 5 —
责任事故等,本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四)违反廉洁从业、法律法规,受到监管处罚、
党纪政务处分。
   (五)其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追索执行规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算应扣减、追回金额,报董事
会审批后执行。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的,公司通过诉讼等
法定途径追偿。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本办法制定、修订、调整薪酬结构、推出
中长期激励方案,经股东会审议后,发布临时公告完整
披露制度全文、审议流程、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向股东会报告董高履职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薪酬发放情况,并在年度报告完整披露
以下内容:
   (一)薪酬决策流程、关联回避执行情况、薪酬确
定依据。
   (二)全体董事、高管单人薪酬明细:基本薪酬、
当期绩效、递延薪酬、中长期激励兑现金额。
   (三)年度业绩完成情况、绩效薪酬与业绩联动匹
— 6 —
配情况。
  (四)绩效递延支付比例、中长期激励分期兑现安
排。
  (五)报告期内薪酬追索、扣减、激励终止相关情
况。
  (六)当年亏损但绩效薪酬未下调的专项说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发生更新,
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重组、业务转型,由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起草修订草案,履行“董事会初审→股东会审议”
全套程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司原有董事、高管薪酬制度同步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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