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期货: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6 18: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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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716 第 0515 号
致: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华期货”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6月27日
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南华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0)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
关事项。
向H股股东公告了《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以
下简称“《H股通告》”)。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6日下午2: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
店大厦9层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体时间为:2026年7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A股股东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7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条件,请详见
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向H股股东公告的《H股通告》。
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00人,代表股份数为498,148,22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603%。其中,现场出席的A股东及授权代表共0
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现场出席的H股东及授
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33,691,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1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99人,代表股份数为464,457,03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287%。
   经审查,无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A股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H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
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
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现场参会的H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回购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回购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同意 497,999,1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701%;
反对 136,900 股,弃权 12,2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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