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豫能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公司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各项职责,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条 公司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人员,协助董
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为董事会秘书依法
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
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
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
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总会计师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
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复核;
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
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
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
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对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现程序瑕疵等影
响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八)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一)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十二)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
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十三)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
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按照相关
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
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
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
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
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
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
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
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
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本细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业务
培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保障。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责任。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
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
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会秘书履职进行评价,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评
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应
当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