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6-23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为 2026 年 7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会
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6 人,代表股份 251,055,42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545%。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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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247,535,15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573%。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84 人,代表股份 3,520,27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797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84 人,代表股份 3,520,27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7972%。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0,994,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
反对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5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8,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鹏律师、吴婧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6-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