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精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41.17%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