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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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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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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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具有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
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本所已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深交所于 2026 年 7 月 4 日出具《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38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同时,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调减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及延长了股票限售期。为此,
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本次发
行相关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释义、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发行人
的委托,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合理、充分运用了包
括但不限于实地调查、当面访谈、书面审查、查询等方式,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
认,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发
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进行前述尽职调查过程中,得到了发行人作出的如下书面保证:发行人
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
口头确认;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材料及其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
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文件上的
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和有效的,各文件的正本或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
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对于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
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机构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商业判断及投资决策、境外法律等事项
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验资报告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
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
等事项发表意见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不具备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及发表评论意见的
适当资格和专业能力,对此本所律师仅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作出判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
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的要求,按照《编报规则 12 号》的相关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 问题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40,000.00 万元,全部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
轻工)。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
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分红金额及占净利润比例等,说明
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2)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身及其
控制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
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是否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情况。(3)结合广州轻工的经
营情况、资金实力等,说明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
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
次认购的情形。(4)广州轻工在董事会预案前六个月至今及发行前是否存在减持其所
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或计划,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相关期
限内不减持的承诺。(5)本次发行方案是否已履行国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
管理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结合公司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
未来流动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分红金额及占净利润比例等,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
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根据公司的确认,结合公司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经
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分红金额及占净利润比例等,
公司模拟测算未来三年的资金缺口为233,448.30万元,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计算公式 金额
货币资金余额(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1 53,150.01
易变现的各类金融资产余额 2 -
使用受限货币资金(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3 1,294.84
可自由支配资金 4=1+2-3 51,855.18
未来期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5 65,195.87
未来流动资金需求 6 13,437.26
项目 计算公式 金额
未来期间预计现金分红 7 33,260.28
最低现金保有量需求 8 41,005.60
已审议的投资项目资金需求 9 262,796.21
未来资金需求合计 350,499.35
总体资金缺口 11=10-4-5 233,448.3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单位:万元
项目 期末账面价值 受限类型 受限情况
履约保函保证金、承兑汇票保
货币资金 1,294.84 保证
证金等
合计 1,294.84 -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流动资产 214,858.20 26.24% 232,658.89 30.75% 240,688.90 33.86%
非流动资产 603,807.26 73.76% 524,026.44 69.25% 470,226.22 66.14%
资产总计 818,665.46 100.00% 756,685.33 100.00% 710,915.12 100.00%
流动负债 178,517.27 56.37% 135,499.43 56.07% 108,581.56 54.66%
非流动负债 138,166.62 43.63% 106,154.85 43.93% 90,071.63 45.34%
负债合计 316,683.89 100.00% 241,654.28 100.00% 198,653.19 100.00%
资产负债率 38.68% - 31.94% - 27.94%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7.94%、31.94%和
筹措主要通过自有资金及对外融资进行,前期推高了负债规模。未来随着公司持续拓展
锂电池隔膜等业务,预期对资金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61,905.27 万
元、274,804.23 万元和 285,064.16 万元,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4.33%,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平均值为 6.86%,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285,064.16 274,804.23 261,905.27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4.3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275.59 4,738.77 34,442.1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营业收入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营业收入的平均值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公司结合未来的业务发展趋势,合理、谨慎预计公司未来三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4.3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维持在
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E) (E) (E)
营业收入 297,400.58 310,270.86 323,698.1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 7.00% 7.00% 7.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818.04 21,718.96 22,658.8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61,905.27 万
元、274,804.23 万元和 285,064.16 万元,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4.33%,公司营业规
模整体呈增长趋势。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公司流动资金需求的测算系在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
根据销售百分比法测算未来营业收入增长所导致的相关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
负债的变化,进而测算公司未来期间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
根据 2025 年末经营性流动资产及经营性流动负债占当期收入的比例测算未来 3 年
需补充的营运资金,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 营 业 2026 年度 2027 年度 2028 年度
项目 收 入 比 /2026 年末 /2027 年末 /2028 年末
/2025 年末
例(%) (E) (E) (E)
营业收入 285,064.16 100.00 297,400.58 310,270.86 323,698.12
应收票据 9,128.28 3.20 9,523.31 9,935.44 10,365.41
应收账款 85,101.85 29.85 88,784.71 92,626.96 96,635.47
应收账款融资 8,080.81 2.83 8,430.51 8,795.35 9,175.98
预付款项 3,633.26 1.27 3,790.49 3,954.53 4,125.66
存货 35,952.00 12.61 37,507.86 39,131.04 40,824.48
合同资产 3,126.24 1.10 3,261.53 3,402.67 3,549.93
经营性流动资产
合计
应付票据 500.58 0.18 522.24 544.84 568.42
应付账款 43,970.14 15.42 45,872.98 47,858.18 49,929.29
合同负债 1,403.68 0.49 1,464.43 1,527.80 1,593.92
经营性流动负债
合计
流动资金占用额
(经营性流动资
产-经营性流动
负债)
注:上述测算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及业绩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预计 2026 年至 2028 年,公司累计新增的营运资金需求为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营业收入 261,905.27 274,804.23 285,064.16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27,259.22 15,474.49 15,357.98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营业收入 10.41% 5.63% 5.39%
平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率 7.14%
项目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16,719.57 16,646.54 8,242.99
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的比例
平均现金分红比例 74.19%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平均值为 74.19%。
假设 2026 年-2028 年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率为 7.14%,并参考 2025 年度
公司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53.67%,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假
设 2026 年-2028 年现金分红比例为 50%,则未来三年,公司现金分红金额为 33,260.28
万元。具体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年度(E) 2027年度(E) 2028年度(E)
营业收入 297,400.58 310,270.86 323,698.1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率 7.14% 7.14% 7.1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1,241.04 22,160.26 23,119.27
现金分红比例 50% 50% 50%
现金分红金额 10,620.52 11,080.13 11,559.64
合计现金分红金额 33,260.28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基于公司 2025 年度数据,在当前运营规模下公司日常经营需
要最低现金保有量规模为 41,005.60 万元,具体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计算公式 2025 年 2024 年 2023 年
年付现成本总额 D=A+B-C 246,033.58 241,763.20 225,236.65
营业成本 A 249,575.70 243,963.83 223,863.85
期间费用总额 B 22,617.17 22,049.49 20,079.64
非付现成本总额 C 26,159.29 24,250.12 18,706.84
月平均付现成本 E=D/12 20,502.80 20,146.93 18,769.72
货币资金 F 51,467.05 68,791.44 80,100.35
交易性金融资产 G - - -
受限货币资金 H 1,544.84 1,324.91 476.98
项目 计算公式 2025 年 2024 年 2023 年
可支配资金余额 I=F-G-H 49,922.21 67,466.53 79,623.37
可支配资金余额覆盖
J=I/E 2.43 3.35 4.24
月均付现成本月数
注 1: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及财务费用;
注 2:非付现成本总额包括当期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折
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最近三年可支配资金余额覆盖月均付现成本月数分别为 4.24 月、3.35 月、2.43 月。
报告期内,一方面,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月平均付现成本金额持续上涨,另一方
面,随着公司持续加大产能扩张、投入资金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导致公司的可支配资金
余额持续下降,导致覆盖月数下降。
最低现金保有量系公司为维持其日常营运所需要的最低货币资金金额,以应对短期
付现成本。公司考虑自身经营管理经验、日常业务开展需求等,按照最低保留 2 个月的
付现成本对公司最低现金保有量进行测算。公司 2025 年度月均付现成本为 20,502.80
万元,公司最低现金保有量为 41,005.60 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上市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已审议通过但尚未
实施完毕的建设项目尚需投资 262,796.21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计划投资金额 截至 20260331 累计 剩余投资金
项目名称
(上市公司出资) 实际投入金额 额
芜湖明珠隔膜年产 4 亿平
方米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 149,039.00 146,614.10 2,424.90
项目
年产 5 亿平方米干法锂离
子电池隔膜项目
年产 12 亿平米湿法锂电隔
膜项目(沧州)一期
年产 12 亿平米湿法锂电隔
膜项目(沧州)二期
沧州明珠华南基地项目 90,000.00 - 90,000.00
合计 570,039.00 307,242.79 262,796.21
芜湖明珠隔膜年产 4 亿平方米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2 亿平方
米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的议案》。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2021 年 11 月 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孙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2 亿平方米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的议案》。截至
年产 5 亿平方米干法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关于孙公司投资建设“年产 5 亿平方米干法锂离子电池隔
膜项目”的公告》。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尚需投资 7,267.64 万元。
年产 12 亿平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沧州)一期: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2023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12 亿平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的议案》。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尚在建设实施中,尚需投资 37,103.67 万元。
年产 12 亿平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沧州)二期: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年产 12 亿平方米湿法锂电隔膜
项目(二期)合资公司设立的议案》,同意通过孙公司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与沧
州明创锂电发展有限公司于沧州高新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共同实施年产 12 亿平方米湿
法锂电隔膜项目(二期)项目。项目总投资人民币 180,000.00 万元,主要用于建设超
薄湿法隔膜生产线 4 条、配套涂布设备、生产厂房、仓库、办公及配套辅助设施,以及
生产、检测、环保、安全等相关辅助设备等。根据相关《合资协议书》,本项目资金全
部采用资本金形式,上市公司持股 70%,尚需出资 126,000.00 万元。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沧州明珠华南基地项目: (临
时)会议、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
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建设华南基地项目的议案》,公司拟与广州增城开发区东部中心投资
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增城区共同出资设立广州明珠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项
目公司”)建设实施“沧州明珠华南基地项目”。项目投资总金额约 33.8 亿元人民币,
项目公司建设内容:新建 8 条湿法锂电隔膜生产线、7 条 PE 管道生产线(预留 1 条)、
生产厂房、仓库、办公及配套辅助设施,以及生产、检测、环保、安全等相关辅助设备。
根据相关《合资协议书》,本项目资金采用资本金和银行借款形式,其中资本金 12 亿
元,上市公司持股 75%,尚需出资 90,000.00 万元。
综上所述,结合公司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经营规模及变动
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分红金额及占净利润比例等,预计公司未来三年资
金缺口为 23.34 亿元。其中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 6.00 亿元,剩余缺口公司将合
理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自筹方式予以解决。
本次融资规模符合公司实际需求,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为公司本次募投
项目的建设和未来业务发展进一步提供资金保障,降低资金压力、流动性及财务风险,
为公司可持续增长夯实基础,本次融资规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 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身及其控制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是否导致新增
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针对同业竞争
和关联交易的承诺情况。
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定期报告》《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东名册》、发行人确认及其他相
关公告文件,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广州轻工,实际控制人为
广州市国资委。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广州轻工是广州市第一家工贸合一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业务涵盖日用消费品、现代服务、时尚文体三大领域,产业布局横跨包括日用化工、食
品饮料、移动电源、智能家电、供应链服务、城市资产运营、资产管理与新产业投资、
黄金饰品及文创、体育用品及服务、时尚服饰在内的多个行业。
根据广州轻工的《营业执照》和《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企信网查询的结果,广州轻工的经营范围是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以自有资
金从事投资活动;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五金产品
制造;皮革制品制造;体育用品制造;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工
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国内贸易代理;机械设备销售;针纺
织品及原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
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五
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化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
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企业管理咨询;科技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
(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广州轻工主要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
资产管理业务,系以投资管理为主的投资控股型公司。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根据广州轻工出具的《关于公司及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情
况的说明及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企业(除
发行人外)的主营业务如下表所示: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食品饮料(食用糖、饮料等)、文化创意产
业园区开发和运营
针织面料和针织服装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务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高品质日用清洁及化工产品的研发、制造与
销售
电池(包括干电池系列、蓄电池系列、电池
原材料系列、照明系列、电池用电器具系列、
应急电源系列、太阳能系列、运动品系列、
日用品系列和食品系列)
广州轻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 资产管理平台,对各类资产进行投资、盘整
司 及激活
黄金珠宝、工美文创、包装印刷三大板块,
术作品、文创产品、非遗体验
注:因广州轻工控制的企业较多,故上表仅列示其直接控制的企业
综上,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不涉及具体募投项目,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
联交易。
针对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
容如下:“1、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
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
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对任何与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3、本公司作
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将来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
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
的活动;4、无论何种原因,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将来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受本
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
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
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
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本公司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针对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
容如下:“1、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
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
司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杜绝本公司及所
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
向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4、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会与上市
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
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1)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本公司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
义务;(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
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
批程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承诺均正常履行中。
(三) 结合广州轻工的经营情况、资金实力等,说明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是
否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广州轻工是广州市第一家工贸合一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业务涵盖日用消费品、现
代服务、时尚文体三大领域,产业布局横跨包括日用化工、食品饮料、移动电源、智能
家电、供应链服务、城市资产运营、资产管理与新产业投资、黄金饰品及文创、体育用
品及服务、时尚服饰在内的多个行业。
近年来,广州轻工经营情况良好,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提供的资料,广州轻工最
近一年及一期的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26 年 3 月 31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亿元) 263.95 254.96
其中:货币资金(亿元) 56.09 68.62
净资产(亿元) 163.49 161.15
项目 2026 年 1-3 月 2025 年度
营业收入(亿元) 63.77 258.02
净利润(亿元) 1.63 7.8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亿元) -0.41 8.44
毛利率(%) 8.24 8.14
销售净利率(%) 2.55 3.03
资产负债率(%) 38.06 36.80
注:2025 年财务数据经审计,2026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广州轻工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认购资金来源为合法合规的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就控股股东参与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在本次
发行过程中,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
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亦不存在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的情
形。”
根据广州轻工就参与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作出的承诺,其承诺:“1、本公司此次
认购的资金均来自于合法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不存在
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况,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委托
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沧州明珠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2、本公司作为沧州明珠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
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等不存在直接、间接持有本公司权益、财产份额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违规持股、
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根据广州轻工就参与本次发行作出的《关于本次认购的补充承诺函》,其承诺:“本
公司将按照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认购,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0.00 万元,
认购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综上,广州轻工财务状况稳健,资产规模大,资产状况和流动性好,货币资金充足,
具有全额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认购资金来源为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
金;且已就本次发行承诺最低认购金额,不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不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四) 广州轻工在董事会预案前六个月至今及发行前是否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或计划,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相关期限内不减持
的承诺。
根据广州轻工出具的《关于本次认购的补充承诺函》,其承诺:“在上市公司董事
会预案(即 2026 年 3 月 3 日)前六个月至今及本次发行前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形或计划。”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6 年 7 月 7 日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上市
公司董事会预案(即 2026 年 3 月 3 日)前六个月至查询日(即 2025 年 9 月 3 日至 2026
年 7 月 3 日),广州轻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减持的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
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针对广州轻工于 2026 年 2
月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股份,广州轻工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
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但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
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的股份,广州轻工已出具《关于本次认购的补充承诺
函》,承诺:“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广州轻工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对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本次发行结束后,广州轻工所取得的公司本
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
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文件
和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广州轻工在董事会预案前六个月至今及发行前不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或计划,并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了相关期限内不减
持的承诺。
(五) 本次发行方案是否已履行国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
事项:“……(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
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四)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
控股权转移的事项;……”。
广州轻工作为国有股东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为广州轻工认购上市公司
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广州轻工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进一步提升,不
会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因此本次发行
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广州轻工作为国家出资企
业负责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审批。2026 年 3 月 20 日,广州轻工就本次发行
方案出具了《广州轻工集团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批复》。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已履行国资审批程序,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
期报告》和财务报表、上市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已审议通过但尚未实施完毕的建
设项目的相关公告及文件、查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文件、测算发行人营运
资金缺口。
(2) 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下属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获取控股股东就自身
和下属企业业务情况出具的《关于公司及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情况的说明及与上市公司不
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获取控股股东就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出具的相关承诺函等资料,
并通过网络核查了广州轻工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工商营业范围。
(3) 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 2025 年度及 2026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取得发行人、
控股股东就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出具的相关承诺函,取得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本次认购
的补充承诺函》,其就本次发行已承诺最低认购金额。
(4) 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6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
《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取得广州轻工
出具的《关于本次认购的补充承诺函》,其承诺在董事会预案前六个月至今及发行前不
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或计划,同时对于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其承诺本次
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5) 向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其内部审批程序,查阅分析《上市公司
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广州轻工出具的《广州轻工集团关于沧州明
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批复》。
针对上述事项,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结合公司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
未来流动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分红金额及占净利润比例等,预计公司未来三年资金缺口
为 23.34 亿元。其中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 6.00 亿元,剩余缺口公司将合理利用
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自筹方式予以解决。本次融资规模符合公司实际需求,通过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和未来业务发展进一步提供资金保
障,降低资金压力、流动性及财务风险,为公司可持续增长夯实基础,本次融资规模具
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新增
与控股股东广州轻工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已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
交易出具相关承诺。
(3) 广州轻工财务状况稳健,资产规模大,资产状况和流动性好,货币资金充足,
具有全额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认购资金来源为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
金;且已就本次发行承诺最低认购金额,不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不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4) 广州轻工在董事会预案前六个月至今及发行前不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或计划,并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了相关期限内不
减持的承诺。
(5) 本次发行方案已履行国资审批程序,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 问题三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122,357.25 万元,占最近一期
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24.28%。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
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2)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
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的认定标准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
性投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就上述法规补充以下适用意见:
“1、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
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
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
金融产品等。
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
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
资协议等。
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之“7-1 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的规
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
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
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二)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
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 日(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
相关事项。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安排。具体如下: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设立
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合
并范围以外的公司拆借资金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外
委托贷款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集团财务公司。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对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购买
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投资
金融业务的情形。公司持有沧州银行股权系 2018 年对外投资,不属于自本次发行董事
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内的投资。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与公
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情形。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开展
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和小额贷款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三)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可能与财
务性投资(包含类金融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构成财务性投
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 说明
资的金额
押金及保证金、股权转让款及其
务性投资
待抵扣税款和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其中沧州银行属于财务性投资,
黄骅中燃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其他非流动资 预付长期资产相关款项,不属于
产 财务性投资
渤海新区中燃,与公司主营业务
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
投资
合计 160,443.17 - 122,357.25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2,433.37 万元,主要为保证
金、押金、股权转让款及其他与经营相关的款项,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24,056.39 万元,主要为
待抵扣增值税、待认证增值税、预缴所得税,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123,020.85 万元,具体构
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是否构
被投资 设立 主营
注册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账面价值 成财务
单位 时间 业务
性投资
是否构
被投资 设立 主营
注册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账面价值 成财务
单位 时间 业务
性投资
河北 省
人民
沧州 市
沧州银行 运河 区 814809.8942 5.60% 122,357.25 是
双金 路
务
燃气
黄骅市
管道
黄骅中燃 2,000.00 20% 的建 663.59 否
设、
路南侧
经营
合计 123,020.85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沧州银行成立于 1998 年 9 月,主要从
事人民币存贷业务,属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黄骅中燃成立于 2008 年 3 月 6
日,主要从事燃气管道的建设、经营,主要向河北临港工业园区供应天然气,与发行人
PE 燃气、给水管管材及管件业务高度相关,是发行人业务的下游,公司投资黄骅中燃
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系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
资,该项投资符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 125.52 万元,系对渤
海新区中燃的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认缴 实缴 初始投资 投资 是否构成财
被投资单位 账面价值
金额 金额 时点 比例 务性投资
渤海新区中燃 150 150 2008 年 15% 125.52 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渤海新区中燃成立于 2008 年 9
月,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目前发行人出资 150 万元,持股 15%。该公司主要从事加
工和销售管道天然气及相关的设计、安装、抢修服务等,为渤海新区范围内小型工业、
商业及民用输送天然气,与发行人 PE 燃气、给水管管材及管件业务高度相关,是发行
人业务的下游,公司投资渤海新区中燃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系产业链上下游以获
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该项投资符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
向,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10,807.04 万元,公司
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预付设备款、预付工程款、预付软件款,不涉及财务性投资及类
金融业务。
因此,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122,357.25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24.28%,小于 30%,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及类
金融业务。
公司已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调减本次
募集资金金额至不超过 60,000.00 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金额上限调减 80,000.00
万元,调减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15.87%,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了解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依据。
(2)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以及《定期报告》和相关临时公
告,向发行人管理层询问了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
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审计报告》以及 2026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定期报告》
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并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对外投资
企业的情况,获取发行人对外投资企业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查阅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文件,了解发行人对外投资的原因和目的、对外投资企业的主营
业务情况等。
(4)查阅发行人调减募集资金规模的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
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122,357.25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24.28%,小于 30%,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及类
金融业务。公司已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调
减本次募集资金金额至不超过 60,000.00 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金额上限调减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本次发行的更新核查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鉴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发生变化,发行人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
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对本次发行的拟募集资金总额及限售期进行调整;调
整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含本数),广州轻工所认购的股
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在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事
项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
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对本次发
行的拟募集资金总额和限售期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转让。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调整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三、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
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为合法设立、依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
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华晓军
经办律师:朱园园
经办律师:王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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