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债权债务转移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决策,属于公司对现有资产的调整,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本次交易定价公允、程序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债权债务转移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以提示后页为签字页)
(此页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志扬 肖 虹 李金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