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路: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6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6 0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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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局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局战略委员会是董事局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具有企业战略性经营管理方
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遵守,为维护公司和股
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局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融资方案、
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局会
议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局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负责战
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和投资
决策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局。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局。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局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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