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西安: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D 座 1804-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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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 指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
炬光科技、公司 指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指
制性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授予价格 指
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炬光科技将股
归属 指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归属日 指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本次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
归属条件 指
的获益条件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4 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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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公司章程》 指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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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
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炬光科技本次激励
计划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本次授予”)、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
(“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声明: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核
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机制、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
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
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何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
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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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一) 2025 年 9 月 10 日,炬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
C***Z***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的议案》《关于
激励对象刘兴胜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的议案》
《关于核查<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 2025 年 9 月 11 日,炬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 C***Z***先生累计
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刘兴胜先生
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 2025 年 9 月 11 日,炬光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 C***Z***先生累计
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刘兴胜先生
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的议案》《关于核查<西安炬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四) 2025 年 9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载明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至 2025 年 9 月 21 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
职务以内部张贴的方式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
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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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 C***Z***
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刘
兴胜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5 年 11 月 4 日,公
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 2025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八)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刘兴胜先生授予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向其他激励对象授予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 2026 年 4 月 28 日至 2026 年 5 月 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未收到任何人
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6 年 5 月 9 日,
公司披露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十) 2026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一) 2026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剩余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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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
予及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 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
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于 2026 年 6 月 4 日披露了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根据公
司实施的 2025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司本次转增股本以方案实
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9,859,524 股为基数,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349,642
股后为 89,509,882 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5 股,转增
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因公司存在差异化分红送转,调整后公司除
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0.448)元/股。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
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整。
(二) 授予价格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率;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和剩余
预留部分)=P0÷(1+n)=120.80÷(1+0.448)≈83.43 元/股
(三) 授予数量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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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率;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Q0×(1+n)=360.00×(1+0.448)≈521.28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
由 324.00 万股调整为 469.1520 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 34.10 万股调整为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以 2026 年 7 月 15 日为剩余预留授予日,以 83.4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2.7512 万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4 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需要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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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
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4 号》《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