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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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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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致: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刘秀华律师、李迎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及《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
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
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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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 15:30 召开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
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
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会议审议议案与通知议案相
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 15:30 在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新城路 366 号火星
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黄卫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15 日 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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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7 月 8 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116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7,077,951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60.81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所持
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3,781,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028%;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为 113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96,8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
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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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566,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08,0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6,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89%。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5,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651%;反对 3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36%;弃权 1,208,009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186,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6.641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不涉及回避表
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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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马宏利
承办律师:
刘秀华
承办律师:
李迎亚
年 月 日